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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资格的审查——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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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洁 《公法研究》 2021年第1期183-210,共28页
在融入私法色彩的行政协议中,行政一方时常借由代理的方式订立协议,而考察我国目前实践,代理组织以自己名义签约的现象大量存在。此时,对行政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包含四项内容:代理权的可授予性、被代理组织的权利能力、代理组织的行为能... 在融入私法色彩的行政协议中,行政一方时常借由代理的方式订立协议,而考察我国目前实践,代理组织以自己名义签约的现象大量存在。此时,对行政主体资格的审查,应包含四项内容:代理权的可授予性、被代理组织的权利能力、代理组织的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正式的代理权授予行为。另外,在裁判中还需论证,未显示法定有权机关的名义对协议私主体的利益状况不构成影响,以解释允许代理显名原则发生例外的理由。事实上的行为主体与法律上的责任主体相分离,二者都是行政协议的“实施主体”。导致行政协议无效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应解释为:事实上的行为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相应的资质或条件;或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不具备权利能力,即行政主体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主体 征收补偿协议 行政诉讼法》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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