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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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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钝 王盛叶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05-111,共7页
由于影响行政协议履行的客观事由更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需要、弥补单方变更解除制度漏洞的需要、落实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等方面原因,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 由于影响行政协议履行的客观事由更容易发生、法律适用的需要、弥补单方变更解除制度漏洞的需要、落实法律公平价值的需要等方面原因,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忽视对“不可预见”的判断、情势变更与行政优益权混同处理、对“物价上涨”等情势变更事由的认定不统一等方面。对行政协议裁判准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完善,需要对情势变更构成要件进行总体设定,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对“显失公平”予以具体判断,审查和判定情势变更与基于行政优益地位产生的变更解除权,并赋予行政主体基于情势变更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裁判 准用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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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裁判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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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钝 郝创 《新余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61-70,共10页
如何公正解决行政协议格式条款诸多纠纷系司法实践一大难题,从公平原则和行政权规制两方面可论证行政协议裁判可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关于准用格式条款认定规则,应将双方是否经过实质协商作为司法判断标准;关于... 如何公正解决行政协议格式条款诸多纠纷系司法实践一大难题,从公平原则和行政权规制两方面可论证行政协议裁判可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关于准用格式条款认定规则,应将双方是否经过实质协商作为司法判断标准;关于准用格式条款提醒义务规则,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提醒义务的范围予以扩张性准用,从提醒时间、提醒方式、提醒程度等方面对“合理方式”进行判断;关于准用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在准用条件、准用序位等方面进行修正性准用,对“不合理”“主要权利”的认定应结合个案影响因素进行权衡性判断和解释;关于准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应根据行政协议特性对通常解释进行修正性准用,而且存在排除准用解释规则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裁判 准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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