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凡2004年5月8日受所在单位粮种公司指派,与该公司其他四名工作人员乘本单位小车赴广东进行水稻制种检验,于当年5月15日由广东回返途中,同行人员张争益因嫌王在加油站上厕所时间太长而同其发生争执,继而在车辆行使中相互扭打,致...原告王建凡2004年5月8日受所在单位粮种公司指派,与该公司其他四名工作人员乘本单位小车赴广东进行水稻制种检验,于当年5月15日由广东回返途中,同行人员张争益因嫌王在加油站上厕所时间太长而同其发生争执,继而在车辆行使中相互扭打,致王建凡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属九级伤残。王建凡向 A 市 B 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张争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王建凡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展开更多
农民任某因宅基地使用权与邻居发生争议,双方到乡政府要求处理,乡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判给邻居使用。任某认为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 A 县人民法院...农民任某因宅基地使用权与邻居发生争议,双方到乡政府要求处理,乡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判给邻居使用。任某认为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乡政府的处理决定。A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法律、法规规定有复议前置程序。任某在没有依法向 A 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展开更多
文摘原告王建凡2004年5月8日受所在单位粮种公司指派,与该公司其他四名工作人员乘本单位小车赴广东进行水稻制种检验,于当年5月15日由广东回返途中,同行人员张争益因嫌王在加油站上厕所时间太长而同其发生争执,继而在车辆行使中相互扭打,致王建凡左手食指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属九级伤残。王建凡向 A 市 B 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张争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赔偿王建凡医疗费、法医鉴定费。
文摘农民任某因宅基地使用权与邻居发生争议,双方到乡政府要求处理,乡政府作出了处理决定,将双方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判给邻居使用。任某认为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违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 A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乡政府的处理决定。A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法律、法规规定有复议前置程序。任某在没有依法向 A 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