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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作出的跨村宅基地使用权属处理决定一方村委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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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保华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3期42-42,共1页
王某与李某同属刘庄镇村民,王某住甲村,李某住乙村,两人宅基地间有一块约0.2亩的空地相隔。1983年10月,经甲村村委会同意,王某在该空地临街处建房居住,并经营日用百货。1996年底,李某经乙村村委会同意,并报刘庄镇政府批准,将该地留作空... 王某与李某同属刘庄镇村民,王某住甲村,李某住乙村,两人宅基地间有一块约0.2亩的空地相隔。1983年10月,经甲村村委会同意,王某在该空地临街处建房居住,并经营日用百货。1996年底,李某经乙村村委会同意,并报刘庄镇政府批准,将该地留作空宅基地,但一直未建房。2001年8月李某建房时,王某以使用该空地经过甲村村委会同意其占用为由,拒不相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处理决定 甲村 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 集体土地所有权 请求处理 土地管理 行政复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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