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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行政层级监督新机制的思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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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伟东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40-45,共6页
行政层级监督虽然是行政系统内固有的、原初的监督形式,但并不能证明其自身就能运作良好。目前,我国行政层级监督明显无法应对政令不通和"政府弱、部门强"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层级监督中干预过度与监督虚置并存,方法缺乏... 行政层级监督虽然是行政系统内固有的、原初的监督形式,但并不能证明其自身就能运作良好。目前,我国行政层级监督明显无法应对政令不通和"政府弱、部门强"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层级监督中干预过度与监督虚置并存,方法缺乏创新,过分重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行政层级监督有内部化和神秘化倾向。强化行政层次监督必须在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的基础上:行政层级监督的基本目标——纠错、发现原因并督促完善机制的建立;行政层级监督有效运作的基本前提——被监督机关能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和上下级之间的职权职责明晰。要区分不同层级监督的范围和重点,完善重大案件案卷定期评察制度,增加监督的透明度,加强层次监督的规范化并强化监督者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层级监督 创新 完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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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层级监督法制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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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素梅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27-29,共3页
行政层级监督因其专业性与权威性而具有其他监督模式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层级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监督乏力、缺位现象,直接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加强行政层级监督法制化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背景下完善行政层... 行政层级监督因其专业性与权威性而具有其他监督模式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层级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监督乏力、缺位现象,直接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加强行政层级监督法制化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背景下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的必由之路。对此,应该着重从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培育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加强立法等方面推进行政层级监督法制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层级监督 法制化建设 权力结构 行政公开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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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层级监督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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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一超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第7X期97-98,共2页
行政层级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我国行政层级监督具有较为明显的人治化倾向,没有建立日... 行政层级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包括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的监督。我国行政层级监督具有较为明显的人治化倾向,没有建立日常化、全程化的监督机制,是单向管制型模式,不是双向制约型模式,缺乏明确的监督组织机构及其体制,需要加以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层级监督 问题 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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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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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世嫒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82-91,共10页
通说认为,行政层级监督行为属于行政内部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在受案范围中作了排除规定。但在教育类的行政争议案例中,相对人与高校间发生行政争议向政府部门寻求救济... 通说认为,行政层级监督行为属于行政内部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在受案范围中作了排除规定。但在教育类的行政争议案例中,相对人与高校间发生行政争议向政府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将政府不履行行政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诉诸法庭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为解释此类现象,以两起教育行政案例为例,从公民受教育权的内部行政救济为视角,分析政府与高校之间的行政层级监督关系,明确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介入的范围,规范行政层级监督机制运行的法律程序,从而切实保障处于弱势群体的师生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 高校 行政层级监督 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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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区、县(市)行政层级监督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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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139-142,共4页
关键词 行政层级监督 法律依据 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 政府法制部门 法制机构 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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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承受之重:行政复议双被告制之省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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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锦波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89-97,共9页
行政复议双被告制是指在复议维持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充当共同被告的情形,其暗含着将行政复议的核心功能界定为行政层级监督的价值取向。然而,对行政复议的这种功能定位有其内在缺陷。行政复议的核心属性应当是司法性,其本... 行政复议双被告制是指在复议维持案件中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充当共同被告的情形,其暗含着将行政复议的核心功能界定为行政层级监督的价值取向。然而,对行政复议的这种功能定位有其内在缺陷。行政复议的核心属性应当是司法性,其本质功能在于对复议申请人权利的救济。同时,复议维持案件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仅仅是纠纷的居间裁断者而非纠纷制造者,行政复议机关在此过程中并没有给复议申请人增加新的风险和负担。因此,维持原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成为共同被告,现有的“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应当被消解。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充当维持会”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建设行政复议保障制度的方式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双被告制 制度功能 行政层级监督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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