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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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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凯 《区域治理》 2024年第2期128-130,共3页
当前《行政强制法》第 44 条虽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作了专门性规定,但施行效果欠佳,引起了公告程序和强制拆违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并使实践中的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行政强制拆违中公告程序应在相对人复议诉讼期满后结合催... 当前《行政强制法》第 44 条虽对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程序作了专门性规定,但施行效果欠佳,引起了公告程序和强制拆违的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并使实践中的执法工作陷入了困境。行政强制拆违中公告程序应在相对人复议诉讼期满后结合催告实施。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在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执行程序上可适用该法第 68 条的规定。在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领域中,代履行、立即代履行亦有适用的可能,但须满足其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面对执法实践普遍所呈现的长期拆不动或非法拆除的景象,合理规定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期限和以类型化思路重构违法强制拆除程序不失为可行之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第44条 违法建筑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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