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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内河交通事故责任最终认定的司法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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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长付 《江苏交通》 2002年第4期38-38,共1页
结合江苏省航运实际,有关规章<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辖区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级,即事故处理受理机关的认定和相对人不服原认定而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由该上一级主管机关作出最终认定.... 结合江苏省航运实际,有关规章<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辖区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级,即事故处理受理机关的认定和相对人不服原认定而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由该上一级主管机关作出最终认定.这项规定与我国审判体系中的审级规定即两审终审制是一致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事故责任 行政规章 海事 内河交通 水上交通 可诉性 行政最终裁决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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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决定不是终裁行为——以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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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樟林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0-74,共15页
由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涉及过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现行司法实践偏爱于借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法解释通道,将其认定为终裁行为,从而拒绝对其展开司法审查。这种立场非但获得了强势的判例支撑,也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答复的肯... 由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涉及过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现行司法实践偏爱于借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法解释通道,将其认定为终裁行为,从而拒绝对其展开司法审查。这种立场非但获得了强势的判例支撑,也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答复的肯认。但是,将土地征收决定认定为终裁行为只是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类推解释,既与设立设定终裁行为的基本法则难以融通,也应当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迅速加以撤除。从根本上来说,土地征收决定不可能是终裁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征收决定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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