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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大选举组织体系的演化模式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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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俊志 钟本章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7-34,共8页
从政治过程和民主规范的角度看,人大选举组织体系是一项事关人民代表大会质量,乃至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制度。1953年至今,人大选举组织体系已历经六十年有余,但是,却少有系统梳理其发展演变的研究。实际上,新中国人大选举组织体系... 从政治过程和民主规范的角度看,人大选举组织体系是一项事关人民代表大会质量,乃至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制度。1953年至今,人大选举组织体系已历经六十年有余,但是,却少有系统梳理其发展演变的研究。实际上,新中国人大选举组织体系经历了从"行政机关主导"到"行政—立法机关协作",再到"立法机关主导"的演化模式。虽然这三种模式下的人大选举组织体系因其主导的中坚力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是党领导下的自上而下动员、组织的三级分工模式:最高层负责整体部署,中间层负责协调指导,基层负责组织选举。未来中国人大选举组织体系可从理性化与公正性两方面加以完善。在理性化方面,应补充制订党参与人大选举事务的相关规范,同时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代表选举与联络机构;在公正性方面,应先从理论上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选举组织规范,而后再考虑相关制度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选举组织体系 行政机关主导模式 行政-立法机关协作模式 立法机关主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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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合规程序模式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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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樟林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31-43,共13页
企业行政合规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冲击,从实体法上很难有缓解路径。相反,以行政正当程序为切入口,通过开放、民主的行政程序开展合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现阶段,合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居中... 企业行政合规对“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的冲击,从实体法上很难有缓解路径。相反,以行政正当程序为切入口,通过开放、民主的行政程序开展合规,是目前较为可行的替代方案。现阶段,合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两种,二者各有利弊。从尊重行政自治和控制合规裁量权的角度来看,应对两种模式进行合并、融合,将“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划归为“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的一个环节,创建贯通二者的“混合模式”。相较而言,“混合模式”具有更为有力的权力制衡作用,可以很好地平衡企业行政合规和严格依法行政的紧张关系。基于对行政自治的尊重,“混合模式”并不能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合规,应将重心置于“涉案合规”“事后合规”“单罚合规”“免罚合规”等在正当性上更具挑战的案件类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行政合规 正当程序 行政机关自我主导模式 检察机关居中主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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