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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向何处去?——从民事诉讼法修改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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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国云 《法大研究生》 2015年第2期55-70,共16页
受'有错必究'、'伸张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民事行政检察面对司法改革和诉讼制度的变迁,日益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有些迷茫。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民事检察职能发生转变,... 受'有错必究'、'伸张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民事行政检察面对司法改革和诉讼制度的变迁,日益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有些迷茫。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民事检察职能发生转变,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有失落感:作为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主业'的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现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因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进而寻求抗诉的大门已经关上。[1]基层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范围非常有限,加上民事执行监督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检察院、法院意见分歧很大,监督工作步履维艰。部分检察人员甚至开始怀疑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价值。民事行政检察向何处去?这个重大现实问题已经摆在我们的面前。根据检察实践理性、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未来民事行政检察的基本走势:以'公权力监督'为本位,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监督重心从私权救济向公权力监督转移;监督触角从裁判结果向审判过程延伸;探索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监督,构建中国特色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利救济 力监督 程序价值 行政检察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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