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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的利益注意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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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24-131,共8页
行政主体的利益注意义务应当说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一项新型义务,是指由行政主体承担的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和考虑的法律义务。它体现出给付行政、义务周延化、弱化行政高权和执法人性化等价值。利益注意义务... 行政主体的利益注意义务应当说是行政法中行政主体的一项新型义务,是指由行政主体承担的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和考虑的法律义务。它体现出给付行政、义务周延化、弱化行政高权和执法人性化等价值。利益注意义务主要由注意合法利益与合理利益、注意直接利益与连带利益、注意有形利益与无形利益、注意行政相对人利益与利害关系人利益等范畴构成。利益注意义务的履行要求行政主体考虑相关利益、关注相关利益、兑现相关利益和保障相关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利益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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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政策承诺的效力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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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乐鑫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8-150,共13页
将政策承诺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经之路,辨析瑕疵政策承诺的效力具有重大意义。瑕疵政策承诺是指在内容或形式等方面存在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从而在法律效力上遭受质疑的政策承诺。面对非法政策承诺的“实践惯例”,司法部... 将政策承诺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经之路,辨析瑕疵政策承诺的效力具有重大意义。瑕疵政策承诺是指在内容或形式等方面存在不合理或不完善之处,从而在法律效力上遭受质疑的政策承诺。面对非法政策承诺的“实践惯例”,司法部门已由刻意回避转向确认违法,且要求政府采取事后补救措施,若政府对信赖其非法政策承诺的相对人嗣后处罚,宜转向适用“减罚论”。在当前的司法判例,批复等约束政府内部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能自动产生政策承诺,而契合“政府职责论”和“权利义务明确论”的会议纪要,可自动产生政策承诺,并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产生效力。为解决初始政策承诺内容和嗣后承诺变更的理解分歧,避免政府以行政优益权为由“随意解释”,存在由“公共利益导向”转向“行政相对人利益导向”解释瑕疵政策承诺效力的趋势。口头政策承诺的效力存在“否认说”和“证明说”两种观点,而“否认说”业已成为主流观点,书面形式是政策承诺法治化转向的法定要求和必然趋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策承诺 营商环境 会议纪要 行政相对人利益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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