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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约谈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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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迅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5期77-85,共9页
约谈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约谈制度运转的核心,事关约谈目标的实现和约谈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在行政约谈执法实践中,约谈裁量权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约谈失位""约谈错位"和"约谈越位"。作为内因... 约谈裁量权的行使是行政约谈制度运转的核心,事关约谈目标的实现和约谈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在行政约谈执法实践中,约谈裁量权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约谈失位""约谈错位"和"约谈越位"。作为内因和外因,约谈程序的封闭运作和权利救济渠道的梗阻加剧了约谈裁量权的滥用。过程论的视角为约谈裁量权的有效治理提供了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重法律机制。事前阶段重在预防,制定明确的约谈启动裁量基准;事中阶段重在控制,妥善处理约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事后阶段重在救济,着力拓宽约谈救济渠道。三重法律机制相互衔接,形成严密的约谈裁量权法律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约谈裁量权 裁量基准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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