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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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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文峰 《财经法学》 2018年第1期78-96,共19页
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包括行政组织形式和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这两种形式自由选择权是行政过程中的两大基础性问题。在组织选择前,首先需要明确行政任务、行政组织各自的特征,然后以行政目的将两者连贯起来,找到有利于达成行政任务... 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包括行政组织形式和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这两种形式自由选择权是行政过程中的两大基础性问题。在组织选择前,首先需要明确行政任务、行政组织各自的特征,然后以行政目的将两者连贯起来,找到有利于达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组织形式。功能最适之机关结构理论是其中较为熨贴的选择理论。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包括在各种公法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在公法和私法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和在行政行为形式和非行政行为形式间选择三种情况。在行为选择时,得优先考虑法规的内容,只有法规缺位时,行政组织才有发挥能动性的空间。行政形式自由选择权并非自由权,须受到原则、规则等多方面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形式自由选择 行政组织形式自由选择 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 功能最适之机关结构理论 行政形式自由选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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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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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德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6期100-116,共17页
“三定”规定是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准确认识“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不仅有利于回应我国行政机关组织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党的机构编制... “三定”规定是我国行政组织法治化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准确认识“三定”规定的性质与效力,不仅有利于回应我国行政机关组织建设的合法性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水平。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由党的机构编制权与国务院的机构编制权叠加作用而产生,既具有党规属性,也具有国法属性。从国法角度分析,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本质上属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行为,并不具备法的普遍适用性特征,而是一种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个别—具体”的组织规范。在每届政府任期内,“三定”规定具有持续性的法律效力。基于机构设置行为的法律规则,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既具有显著的内部效力,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在内部效力方面,它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之间职权纠纷裁决的依据;在外部效力方面,它可以在行为法根据缺位的情况下被司法裁判援用,成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责)要件是否合法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定”规定 机构设置行为 行政组织权 组织规范 机构编制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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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权的组织法分析——以“指挥部”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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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加佳 《政法学刊》 2019年第6期77-85,共9页
以"指挥部"为代表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历经"无名氏"、"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直至"议事协调机构"的流变。以"临时机构"属性为基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 以"指挥部"为代表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历经"无名氏"、"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直至"议事协调机构"的流变。以"临时机构"属性为基础建构的法律制度,法律保留原则虚化,国务院完全享有议事协调机构的行政组织权。但作为执行重要行政任务、并长期存在的行政机构,日渐成为介于国务院及其部委之间的一级科层机构,原有法律制度不敷正当性之需,有必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寻求行政组织权的平衡。在保留国务院设置"临时机构"完全权力的前提下,是否设置"指挥部"等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何种类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由二者共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规范则交由国务院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挥部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组织权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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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改革之困境研究——基于阶段性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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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浩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93-96,共4页
我国历次机构改革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82、1988、1993年——"机构精简引导政府职能转变"时期;1998、2003年——"组织结构调整引导政府职能转变"时期;2008、2013年——"组织结构整合与政府职能转变联动"... 我国历次机构改革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982、1988、1993年——"机构精简引导政府职能转变"时期;1998、2003年——"组织结构调整引导政府职能转变"时期;2008、2013年——"组织结构整合与政府职能转变联动"时期。新公共治理模式下,政府职能转变缺乏多元化的承接主体,行政机关对行政组织权的垄断是现阶段的机构改革所遭遇的困境。为完善现阶段机构改革,走出改革困境,建议重构行政主体理论,借鉴建国初期我国行政组织体系的构建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机构改革 整体性治理 分散化治理 行政组织权 社会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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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委托规范体系之重塑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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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娟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63-71,共9页
我国行政委托现有规范框架在实践中几近被全面突破,这尽管是政府寻求自新的表征,但也是威胁行政民主的新风险。通过立法规范行政委托,本质上是行政组织权的法律保留,其关键在于,相关规定需在保证行政民主的前提下不阻碍组织效率。基于&q... 我国行政委托现有规范框架在实践中几近被全面突破,这尽管是政府寻求自新的表征,但也是威胁行政民主的新风险。通过立法规范行政委托,本质上是行政组织权的法律保留,其关键在于,相关规定需在保证行政民主的前提下不阻碍组织效率。基于"委托—代理"原理、行政体制改革的价值原理、行政与立法分权制衡原理等三方面考虑,行政委托的法律保留事项不应包括"法律依据"这一内容,而应聚焦于"受托主体的资质条件"、"禁止性委托事项"和"行政委托的程序规则"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委托 行政组织权 法律保留 行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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