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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编的编纂方向:功能与结构——兼议行政组织编对整体型行政的回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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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欣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22-135,共14页
行政组织法的功能在于建构客观组织秩序,在秩序理念之下,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占据中心地位,直接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基本法典应当对行政组织单独设编,填补当前行政组织制度存在的缺漏和不足。行政组织编有自身相... 行政组织法的功能在于建构客观组织秩序,在秩序理念之下,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占据中心地位,直接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政基本法典应当对行政组织单独设编,填补当前行政组织制度存在的缺漏和不足。行政组织编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建构逻辑,我国公共行政的整体型特性,决定了客观组织秩序的建构应当以保障职能科学、规范的“组织化分解”为核心。在“有助于职能实现”的导向下,将有关“组织化分解”的手段均纳入行政组织编的调整范畴,建立“总则+分则”的体系。总则遵循“提取公因式”路径,聚焦于个别性职能与整体性职能的实现,分则致力于调整特定领域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手段。在结构设计时,行政组织编尚须区分一般行政机关与党政合设合署机构,以不同的路径处理与党的组织法规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组织编 客观组织秩序 整体型行政 组织化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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