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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裁决救济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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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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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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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9-47,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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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中青年项目(20SFB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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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国有关行政裁决救济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之中,呈现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俱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等多种模式并存的立法现状。在理论上,学界亦相继提出“两者择一说”“两者合一说”“新型诉讼说”等多种方案。行政裁决救济有其特殊的内在机理,需回归行政裁决之本质,恪守基本的司法原理,并遵循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实质化解和便宜当事人三项原则。为此,较为科学和周全的制度安排应是,将“裁决结果”与“裁决行为”区分开来,采取严格的双轨制。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裁决结果”不服,应以民事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化解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不服,如裁决人员出现违法渎职行为,应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或纪检监察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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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裁决救济
司法权
纠纷实质化解
民事诉讼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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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relief
jurisdiction
substantive dispute resolution
civil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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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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