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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的法理基础、法律挑战与应对策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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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淑芳 钟扬民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139-149,180,共12页
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案例和事件,表明协商行政规则制定在我国悄然兴起。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视角对协商行政规则制定进行法理分析,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的法律实践以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理论前提,并以交往理性原则作... 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案例和事件,表明协商行政规则制定在我国悄然兴起。从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视角对协商行政规则制定进行法理分析,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的法律实践以交往行动理论作为理论前提,并以交往理性原则作为理论基础。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法律实践中面临着参与者的角色和地位严重失衡、参与主体的沟通程度严重不足、制定过程缺乏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各个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合意的实践难度巨大等法律挑战。应对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法律挑战的解决出路,需要着重强调协商作为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一种协调机制,关注协商参与者的资格问题,重视协商行政规则制定作为法律媒介承担的双重使命,坚持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商行政规则制定 法律商谈理论 法律挑战 行政程序 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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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协商行政规则制定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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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扬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3年第2期197-209,共13页
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是行政机关主持召集进行并由行政机关与相关利害关系人代表组建协商委员会,就行政规则草案的制定进行共同协商,并努力达成合意的一种行政程序机制。美国法上的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经历了兴起、形成、立法、兴盛、衰落、逐... 协商行政规则制定是行政机关主持召集进行并由行政机关与相关利害关系人代表组建协商委员会,就行政规则草案的制定进行共同协商,并努力达成合意的一种行政程序机制。美国法上的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经历了兴起、形成、立法、兴盛、衰落、逐渐恢复活力六个历史阶段,它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协商行政规则制定的主体、对象、运行程序和法治保障四个方面。协商行政规则制定对美国自身、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以及行政规则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法典化以及行政程序法立法不断推进的背景中,美国法上的协商行政规则制定对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商行政规则制定 行政法治 行政程序法 行政立法 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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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 被引量: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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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锌 章永乐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13-127,共15页
本文运用理想类型方法 ,试图提出并阐明一个观察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视角 :行政规则制定是一个通过特定法律程序而使不同类型知识得到恰当运用 ,为行政规则提供正当性和理性的过程。文章进而归纳出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两种范式 ,即大众参... 本文运用理想类型方法 ,试图提出并阐明一个观察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视角 :行政规则制定是一个通过特定法律程序而使不同类型知识得到恰当运用 ,为行政规则提供正当性和理性的过程。文章进而归纳出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两种范式 ,即大众参与模式与专家理性模式。文章认为 ,在价值选择领域 ,大众参与具有知识运用上的合理性 ;而在技术领域 ,过多的大众参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政规则正当性 ,但其耗费大量行政资源 ,无助于知识的合理运用。由于行政管制领域基本上是技术性事务 ,在一般情况下 ,专家理性模式应是优先适用的规则制定模式。当然 ,为了防止“专家专制”和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计算 ,大众参与又是一个制约专家权力的机制。涉及中国当前行政规则制定过程 ,由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行使依然存在着高度集中化和非职业化的态势 ,本文倾向于首先从行政组织自身“制度 /结构”合理化以及行政专家职业伦理的培养入手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促进专家理性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扩大公众参与来增强规则的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则制定 理想类型方法 大众参与 专家理性 正当性 理性化 古典法治主义 传送带理论 管制目标 手段 知识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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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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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欣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283-326,共44页
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制定的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将以公民为代表的各方主体纳入行政规则制定的规划环节。该制度由美国行政程序法、国会颁布的一些成文法中的规则制定请愿条款以及各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有关请愿程序的具... 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制定的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将以公民为代表的各方主体纳入行政规则制定的规划环节。该制度由美国行政程序法、国会颁布的一些成文法中的规则制定请愿条款以及各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有关请愿程序的具体规定构成。该制度在降低行政机构被利益团体俘获风险、改善行政机关的狭窄性决策行为、降低行政规则制定主体收集制度需求信息成本、弥补行政立法决策信息投资不足和传递行政机构的政策偏好信息等多方面体现出制度优越性。作为该项制度的监督机制,美国的司法机关一直积极探索如何尊重行政机构专业性优势、不干涉行政机构合理范围内的裁量权以及积极履行审查职责三者间的平衡策略并由此经历了审慎审查、审查介入和实质性介入三个阶段。就我国而言,现有的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环节中缺乏公众参与和对民意的吸纳,有关行政立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未规定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和相对方以权利提出行政立法动议或者提出行政立法请愿。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制度需求传递渠道的缺乏使得政府主导型的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因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能力的不足无法及时获取法律制度需求而逐渐呈现出被动回应性和滞后性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众参与 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 行政立法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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