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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政认定书的刑事诉讼运用及其限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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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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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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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65-71,95,9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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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进程中检察权同步司法化研究”(15BFX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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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普遍运用,但其运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各地的操作也不够规范。行政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归为公文书证,但其不能获得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公文书证那样的优势证明力,而应根据其认定事项和认定原理,分为事实鉴识型认定书和性质认定型认定书,进行分别对待。其中,事实鉴识型认定书,具备证据意义,但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结合书证和鉴定意见的要求进行审查;性质认识型认定书,是一种法律意见,除非是用于证明一些特殊事项,否则一般不能用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而是作为刑事办案参考和辅助性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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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认定书
刑事诉讼
运用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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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cognizance letter
criminal procedure
limits of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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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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