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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延续立法之完善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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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太高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21-127,共7页
现行立法对行政许可延续的规定,不仅明显背离"延续"一词的本意,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定、高效、便民、公平和公正等原则的要求,还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存在冲突。从价值层面而言,行政许可延续不是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简单延长,... 现行立法对行政许可延续的规定,不仅明显背离"延续"一词的本意,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定、高效、便民、公平和公正等原则的要求,还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存在冲突。从价值层面而言,行政许可延续不是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简单延长,而是行政机关基于被许可人申请作出的一种特殊的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延续制度应适当简化程序并赋予被许可人以优先权,以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完善行政许可延续条款之设计应当体现其价值追求,并围绕程序来展开,重点突出程序性规定。具体而言,立法应纠正行政许可法延续条款中不正确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延续决定时的告知与说明理由义务,规定行政许可延续后的期限以及取消推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规定等,以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延续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期限 优先权 默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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