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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两法衔接”应当重视和正确处理三对关系——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为考察对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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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43-48,共6页
完善"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应当重视和正确处理三对关系,分别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在处理第三个关系中,还必须注意三个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 完善"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应当重视和正确处理三对关系,分别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在处理第三个关系中,还必须注意三个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针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必须同时结合上述原则和司法实践,具体研究其实际操作和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两法衔接 行政权与司法权 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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