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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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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志远
鲍燕娇
朱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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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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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63-6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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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0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010JDXM040)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公布行政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研究"(编号CXLX11_0044)
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行政违法事实公布的法律属性研究"(编号1110285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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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亟需进行类型化的精细研究。就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具体领域的监管而言,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广泛存在并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具有助长裁量随意、运动式执法等潜在风险。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适用条件、程序设置及法律救济等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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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违法事实公布
公共警告
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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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illegal facts published
public warning
legal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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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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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作为声誉罚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
被引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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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志远
鲍燕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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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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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48-53,143,144,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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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编号12BFX04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2年重大项目"城镇化进程中行政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编号12JJD84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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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论立足形式还是实质判断标准去观察,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行为都属于一类新型的声誉罚。作为声誉罚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之所以倍受青睐,既源于行政执法机关在公益保障与私益侵害之间的权衡,也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耻感文化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延伸,更与信息规制工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广泛运用息息相关。形式合法性的欠缺、适用范围的模糊以及程序的不规范是目前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有效防止行政违法事实的不当公布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当从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程序设置等三个方面实现对这种新型声誉罚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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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
声誉罚
行政违法事实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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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Reputation Penalty
Administrative Illegal Fact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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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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