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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调查程序与犯罪侦查程序“二元化模式”之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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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小剑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36-147,共12页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违法调查与犯罪侦查程序采取“二元化模式”,两者在调查主体、程序规范、证据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衍生出“刑事优先论”,要求在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启动立案程序。然而,实践中存在借用行政违法调查程...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违法调查与犯罪侦查程序采取“二元化模式”,两者在调查主体、程序规范、证据效力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衍生出“刑事优先论”,要求在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启动立案程序。然而,实践中存在借用行政违法调查程序完成犯罪事实调查,在查清犯罪事实后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的现象,出现了“相对二元化模式”,在程序主体和程序功能上融合。其建立在对“刑事优先论”反思的基础上,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控制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化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题。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防范冤假错案,宜将其限制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刑法领域,配之以违法犯罪调查主体合一、相对灵活的立案程序。同时,保障采取强制手段后被调查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得在行政违法调查中使用强制措施以及刑事侦查手段,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及其监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违法调查 犯罪侦查 程序分离 二元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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