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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中首次判断权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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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逸群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36-43,共8页
我国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深受美国“行政诉讼案件成熟原则”“首先管辖权原则”以及日本“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原则”影响。以478份相关行政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可知该原则在我国行政判决中主要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职责履行案件以... 我国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深受美国“行政诉讼案件成熟原则”“首先管辖权原则”以及日本“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原则”影响。以478份相关行政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可知该原则在我国行政判决中主要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职责履行案件以及行政补偿(赔偿)案件。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仍存在错误理解适用前提、概念混同以及缺乏适用限制等问题。基于此,我国可通过立法、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来明确该原则概念、内涵以及适用情形,分领域设置司法谦抑底线,同时构建多层次司法审查强度,对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应高于事实问题,对人身性和重大非人身性的行政制裁行为的事实问题司法审查强度高于非人身性行政行为。当事实认定为非人身性行政行为时,司法审查实行“实质性证据标准”;当事实认定为人身性或重大非人身性行政制裁行为时,司法审查实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首次判断原则 司法适用 审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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