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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行贿人证言的证据法分析及使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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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朝阳
韦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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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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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证据科学》
2018年第1期5-1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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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受贿犯罪的具体方式及其认定"(粤检发研字2017[19]号文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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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行贿人不同于普通证人,其证言也不同于普通证言。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时,其证言的可靠性应当根据威胁、引诱的程度进行区分。庭审证言与庭前证言前后不一致时,要根据"彻底翻证型"或"部分翻证型"而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在排除虚假可能性后,只有行贿人证言也可以单独证明受贿罪成立。在取证手段上,法律对非法行贿人证言具有比普通证言更大的容忍度,故非法行贿人证言的界定标准应当比普通证言更严。羁押、威胁、利诱、欺骗等取证方式并非必然构成非法取证,要根据是否导致行贿人丧失作证自主性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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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贿人证言
污点证人
非法证据
使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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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bribers' testimony, The tainted witnesses, Illegal evidence, Rules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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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1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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