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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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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0年第4期130-134,共5页
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是兼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双重属性的特殊责任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符合反垄断法的性质。在中国,反垄断法中赔偿责任规定为一般补偿性民事责任,这不符合反垄断法的特性,因此,有必要在反垄断法... 惩罚性赔偿不同于一般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是兼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双重属性的特殊责任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符合反垄断法的性质。在中国,反垄断法中赔偿责任规定为一般补偿性民事责任,这不符合反垄断法的特性,因此,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惩罚性赔偿在中国拥有法律基础、国外经验、制度空间等条件,因此,可以在反垄断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的设立需要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再辅以灵活性原则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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