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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主体正当性探析——以《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3款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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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建伟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9-69,共11页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将统一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制定主体规定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并未明确该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实践中,“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均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在改造路径上,应该将农用地征...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将统一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制定主体规定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并未明确该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实践中,“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均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在改造路径上,应该将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主体进一步明确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对程序加以规范。从短期来看,应完善相关行政听证程序,提高公民在决策中的参与度,特别需要为公民在立法程序中提供参与渠道。从长远来看,土地征收事务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不应属于相对的法律保留范畴。由省级人大制定该标准仅是全国人大未进行立法之前的权宜之策,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相对统一以后,再上升为国家立法。为了增强农用地征收补偿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宜进行《土地征收法》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用地征收 区片综合地价 补偿标准制定主体 立法机关 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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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旱涝灾害生态损失补偿机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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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梁 李刚 《灾害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37-41,共5页
山西旱涝灾害的发生使当地造成严重的生态损害,为有效补偿旱涝灾害带来的生态损失,现对山西旱涝灾害生态损失补偿机制进行研究。通过对山西地理位置的分析和特殊气候环境的分析,对当地形成的干旱和洪涝两种灾害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分... 山西旱涝灾害的发生使当地造成严重的生态损害,为有效补偿旱涝灾害带来的生态损失,现对山西旱涝灾害生态损失补偿机制进行研究。通过对山西地理位置的分析和特殊气候环境的分析,对当地形成的干旱和洪涝两种灾害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分析,从而建立山西旱涝灾害生态损失补偿机制,完成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改善。通过对生态补偿的规划区域分析和调查,构建生态补偿标准成本核算体系需结合三大理论以及三性原则,并制定补偿标准,量化拟定旱涝灾生态损失,以及确定补偿主体、补偿客体,根据居民的收入水平和产业的人均收入,制定生态损失经济补偿分配标准,根据生态损失的类别、量化损失数目的不同,确定生态补偿顺序、规划生态补偿时效,最终实现旱涝灾害生态损失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旱涝灾害 生态损失 补偿机制 补偿标准制定 量化分析 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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