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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背景下的补偿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被引量:1
1
作者 刘怡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7期82-86,共5页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篇章。不过由于环境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忽视了"过错"的重要价值,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通...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篇章。不过由于环境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中忽视了"过错"的重要价值,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分类,构建起补偿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将其与赔偿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分离,明确其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处理好二者在同一案件中的交叉问题,将有利于重构"过错"在无过错责任体系下的重要地位,提升当事人的公平感和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补偿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过错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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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与金钱类环境责任适用的调适
2
作者 余耀军 李舴玉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8-77,共10页
当前,对我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与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分歧,呈现为理论与实务对责任并处的妥当性之争,以及修复生态环境应否优先之辩。两类责任的并处引发了同质性责任重复负担、惩罚性过重减损修复... 当前,对我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修复责任与金钱类环境责任的司法适用存在诸多分歧,呈现为理论与实务对责任并处的妥当性之争,以及修复生态环境应否优先之辩。两类责任的并处引发了同质性责任重复负担、惩罚性过重减损修复效果的实践困境。为此,亟待对生态修复责任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规则分别进行明确。行政罚款具有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功能,与生态修复责任产生功能上的交叉,仅应在综合责任人被科以的其他行政处罚手段,仍难以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时,才可并处,但需与之相折抵。同时,生态修复责任的确定与适用应当具有优先性,且因其与罚金对责任人而言并无太大实质功能的区别,故二者不宜并处。此外,惩罚性赔偿实为“准刑事罚”,仅在生态修复责任内容不具备惩罚性效果的情况下才存在适用的空间。由此,理顺生态修复责任与三种金钱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消解并处时的责任重复问题,以期在确保生态修复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适当的惩罚与威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责任 金钱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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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 被引量:2
3
作者 石晓波 卢炳权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3-52,共10页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 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及其证明标准如何设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很大争议。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解决路径在于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与此同时,原告需提供能够证明关联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这一规则应当理解为因果关系的法律推定。将因果关系法律推定规则引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合理性基础,如纠正人们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要件“证明责任倒置”的错误认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平衡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负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标准应因事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划分而有所区别,且受关联性事实认定标准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因果关系 初步证据 证明责任分配 法律推定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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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顺序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2
4
作者 杨雅妮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4-42,共9页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顺序既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有着直接影响,又关涉被告人刑民责任的协同确定,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探索过程中做法不一,有“先刑后民”的,有“刑民并进”的,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为保障实现修复生态环境、协同刑民责任等多元化诉讼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遵循刑事惩罚与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的基本理念,采用“刑—民—刑”为主、“先刑后民”为辅的审理模式,并通过强化判决说理性对“刑—民—刑”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此外,还应正确看待和解与调解对审理顺序的影响,一旦发现对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公告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应及时调整审理顺序,先行作出刑事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顺序 “先刑后民” “刑—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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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视角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设定——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时效的借鉴
5
作者 邹雄 许仁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0-63,共14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度下考察。本文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间的制度架构共通,救济手段可相互替代,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与环保署执法行动间的关系类似。因此,可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适用行政执法时效的制度规范与实践,通过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考量,证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行政处罚时效的优越性,并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和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的期间长度、起算点、终止以及延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时效 环境公民诉讼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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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视角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认定
6
作者 田其云 崔志远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16期39-44,共6页
“重大风险”的认定是困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角色,但受制于“重大风险”内涵不清、支持起诉职能存在缺陷等问题,当前检察机关缺席“重大风险”的认定,这有... “重大风险”的认定是困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代表人的角色,但受制于“重大风险”内涵不清、支持起诉职能存在缺陷等问题,当前检察机关缺席“重大风险”的认定,这有悖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也不利于对“重大风险”的合理认定。为此,应借助“主客二分法”明晰“重大风险”的内涵与认定标准,确定检察机关在认定“重大风险”过程中的辅助支持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检察机关行使支持起诉的职能,推动检察机关助力“重大风险”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检察机关 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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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参考行政罚款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规则
7
作者 曹明德 袁野阳光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7-67,F0003,共12页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12条构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条款,该组规则选择了“基数×倍数”的“倍数计算法”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具...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12条构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条款,该组规则选择了“基数×倍数”的“倍数计算法”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具有高度同质性,基于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要求,确定两种金钱类惩罚性责任之数额的运算规则与计算结果应当基本一致。但现实是二者在考虑因素、裁量区间和设定方式上均存在矛盾,难以实现平等对待当事人的目标。通过比较法考察,倍数计算法尽管广泛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但却一直未成为通行做法,只是无法采用最优规则之下的权宜之计,并受到较多质疑。在易造成不平等对待当事人之后果及没有特别且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作为支撑的情况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应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原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不宜采用倍数计算法,而是应当与相应行政罚款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金 数额计算规则 倍数计算法 参考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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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8
作者 靳建丽 朱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18,共14页
预防性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其程序适用仍存在诸多困境,我国现有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通过从民事侵权理论视角、诉讼法视域下和裁判数据反映三视角分析预防性环境... 预防性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其程序适用仍存在诸多困境,我国现有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通过从民事侵权理论视角、诉讼法视域下和裁判数据反映三视角分析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殊性,探寻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明活动的程序机理和实践现状。基于损害事实要件的缺失、证明活动突破传统证明方式、重大风险内涵的模糊性、预防性责任的性质四种影响因素,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结合具体的证明要件,分别明确危害行为、“重大风险”、因果关系相对应的特殊的证明标准,对于危害行为仍采“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于“重大风险”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应适当予以降低,以增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功能,实现环境保护前端处置、源头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防原则 预防性责任 证明标准 优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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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分担研究
9
作者 任洪涛 《中国西部》 2024年第5期71-80,共10页
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仍存在着诉讼成本高、资金匮乏等问题,使得不少环保民间组织因成本分担难题空有“一腔热血”但参与度却远不及预期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践中,呈现出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不一、环保民间组织资金... 我国环保民间组织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仍存在着诉讼成本高、资金匮乏等问题,使得不少环保民间组织因成本分担难题空有“一腔热血”但参与度却远不及预期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践中,呈现出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不一、环保民间组织资金不足、诉讼成本转移机制欠缺、司法救助适用范围狭窄等现实困境。鉴于此,提出通过变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标准、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增设环境公益诉讼保险制度等,以期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分担制度的设计提供借鉴与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保民间组织 成本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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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无法内部化的成本——基于267份一审判决书的深度调查
10
作者 章礼明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46-56,共11页
“鉴定贵”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反映的诉讼成本难题,有必要对此展开实证性研究。抽样调查显示,在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仅约五分之一因取得环境损害类鉴定证据产生了鉴定费用,并且平均鉴定费不足五千元。这与实务界人士声称的动辄... “鉴定贵”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务中反映的诉讼成本难题,有必要对此展开实证性研究。抽样调查显示,在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中,仅约五分之一因取得环境损害类鉴定证据产生了鉴定费用,并且平均鉴定费不足五千元。这与实务界人士声称的动辄“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鉴定费存在明显差距。究其成因,面对高昂的鉴定费,受制于支付能力,检察机关在法院支持下采用了多种规避方法。然而,这些规避行为实质上有损判决的公正性。这表明“鉴定贵”是一项无法内部化的诉讼成本,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乏实效性,有待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损害鉴定证据 诉讼成本 鉴定贵 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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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视域下海洋与陆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协同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佩霖 邵丞玉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24年第2期129-135,共7页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陆海统筹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主权 陆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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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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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原告主体的确立
13
作者 许宇锋 舒瑶芝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13,20,共7页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原告主体地位在法律适用上遭遇理论与实践双重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为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预留了可适用的法条空间,可从法教义学分析视角出发,在多种法律解释路径下挖掘社... 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原告主体地位在法律适用上遭遇理论与实践双重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为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预留了可适用的法条空间,可从法教义学分析视角出发,在多种法律解释路径下挖掘社会组织可适用的实体法依据。社会组织启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社会组织主体范围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主体外延保持一致,在起诉门槛上不应设置过高准入条件而需关注其资质性事项;社会组织启动涉海公益诉讼的地域范围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划定的法效范围相当;可采用“概括+列举”立法技术规定社会组织提起涉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政社检三元主体在起诉顺位设置上具有二层位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组织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环境 原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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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机制的构建
14
作者 谌杨 闫钊 叶战备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12,共12页
目前我国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一些全国性的大型环保组织提起了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有力推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同时,我国也有部分小型环保组织在利用环境... 目前我国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一些全国性的大型环保组织提起了一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有力推动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同时,我国也有部分小型环保组织在利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牟利。我国的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缺少针对社会组织诉讼行为的监督机制、社会组织是否利用公益诉讼牟利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社会组织利用公益诉讼牟利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构建以检察监督为核心的监督体系、确立检察机关的强制支持起诉制度、明确社会组织是否利用公益诉讼牟利的判断标准、完善对非法牟利社会组织的处罚规则等途径予以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组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监督 强制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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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与完善 被引量:1
15
作者 周倩 《四川环境》 2024年第4期94-99,共6页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是解决生态环境纠纷、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但是,该制度能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存在分歧。运用法解释学、案例实证分析、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立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指出...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是解决生态环境纠纷、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但是,该制度能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还存在分歧。运用法解释学、案例实证分析、法经济学研究方法,立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指出在适用中存在公私益诉讼的赔偿范围无区分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的关系不明,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不够具体,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方式不确定的问题。并提出制定衔接机制,明确公私益诉讼的赔偿范围;确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抵扣规则;制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规范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的完善路径,进一步规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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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行政机关原告角色辨析
16
作者 李新领 杨玉倩 《区域治理》 2024年第30期0044-0046,共3页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保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本文以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角色定位为核心,总结梳理了肯定说和否定说这两种观点的基本依据,然后从法理依... 目前,理论界对于环保行政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也有所不同。本文以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角色定位为核心,总结梳理了肯定说和否定说这两种观点的基本依据,然后从法理依据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和论证了环保行政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正当可行性。但环保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仍需要通过在法律中明确其原告资格、在诉讼中厘清公益诉权顺位并通过设置必要的诉讼前置程序来进行路径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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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定位
17
作者 王小钢 刘志和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4-73,共10页
基于预防为主原则的广义理解,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将涵盖危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危害预防的对象是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和相对确定的环境危险。风险预防的对象是损害发生概率不确定的环境风险。从实践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 基于预防为主原则的广义理解,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将涵盖危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危害预防的对象是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和相对确定的环境危险。风险预防的对象是损害发生概率不确定的环境风险。从实践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以环境危险认定重大风险,主要涉及危害预防功能,并未涉及风险预防功能。从理论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从危害预防拓展至风险预防,将会面临风险沟通限制、司法权行使边界和风险预防措施决定三个难题。法院可以通过建立初步可能联系审查标准,优化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尽量排除风险预防案件的受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防为主原则 危害预防 风险预防 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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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18
作者 蔺兮浠 王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20-25,共6页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的最新制度成果和重要举措。当前,尽管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般框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完成,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质量却并未达到预...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的最新制度成果和重要举措。当前,尽管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般框架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完成,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质量却并未达到预期,还存在着诉讼主体资格范围狭窄、受案标准不清晰、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欠妥、责任承担方式僵化以及与环境执法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因此,出于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实现制度功能的最终目的,应当实施放宽主体资格范围、明晰受案标准、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路径、探索灵活有效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执行措施、加强与环境执法制度衔接的具体完善方式,以促进制度实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防性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 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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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展开与规范构造
19
作者 安嘉兴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53-61,共9页
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以“损害结果填补修复”为主要手段的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现实需求面前力不从心,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条内容的阙如导致环境重大风险的预防标准和举证规则等司法实践脱节。... 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以“损害结果填补修复”为主要手段的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现实需求面前力不从心,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条内容的阙如导致环境重大风险的预防标准和举证规则等司法实践脱节。本文遵循“原则—个案—专门化司法”的发展方向,基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救济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对比,将德国风险三分理论和美国中间性禁止令等审查标准展开比较分析与经验镜鉴,建议法律在完善和适用中应充分发挥重大风险的预防特质,明晰重大风险的内涵外延、矫正认定权属主体、科学审慎分配证明标准和内容,设置多元的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重大风险 证明规则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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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适用执行和解制度的限度
20
作者 黄忠顺 赵佳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133-143,共11页
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已对“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可执行性”设置了较为完备的裁判原则和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在具体的限度上,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能否适用执行和解制度,不得一概而... 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已对“环境公益诉讼裁判的可执行性”设置了较为完备的裁判原则和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在具体的限度上,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权能否适用执行和解制度,不得一概而论。防御请求权或生态环境修复行为请求权原则上不得允许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但受损生态环境难以进行修复的,可例外允许当事人达成含有“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内容的和解协议。由于生态修复费用或损害赔偿费用直接用于受损环境的填补,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允许当事人变更执行名义内容或履行期限,但他人自愿降低其实际支出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金额的除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院应当继续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如果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怠于履行和解当事人的职责,应当由检察机关备位在执行程序中充当和解当事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执行和解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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