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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消费者保证与中国民法典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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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辜江南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9年第1期109-125,208,共18页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1]基于不平等原则创设了消费者保证制度,明定了其要件与效力、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等内容。消费者保证问题实际上产生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已尝试执行由第三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并非补偿性的任何保证或财产...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1]基于不平等原则创设了消费者保证制度,明定了其要件与效力、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等内容。消费者保证问题实际上产生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已尝试执行由第三人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并非补偿性的任何保证或财产担保权利之后,消费者保证人清偿剩余的到期未履行的债务的事实,实质上属于一般保证(从属保证)[2]的范畴。消费者成为保证人及其承担除约定连带保证责任之外的补充保证责任在现代社会具有保护弱势消费者保证人以实现契约正义的独立价值。这无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和传统保证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保证制度的基本构想应是:建构起包括保证的一般规定、从属保证、独立保证及消费者保证在内的保证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保证 消费者 补充责任一般保证 独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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