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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性最后手段”——社区矫正中电子定位监管之应用
被引量:
2
1
作者
赵冠男
《刑事法评论》
2021年第1期555-578,共24页
以《社区矫正法》第29条之规定为根据,社区矫正中电子定位监管措施面临由“常规性管理措施”向“补救性最后手段”的转型。在理念维度,既有实践中电子定位监管适用泛化折射出社区矫正的理念误区,在惩罚、安全、矫治三者之间,侧重惩罚或...
以《社区矫正法》第29条之规定为根据,社区矫正中电子定位监管措施面临由“常规性管理措施”向“补救性最后手段”的转型。在理念维度,既有实践中电子定位监管适用泛化折射出社区矫正的理念误区,在惩罚、安全、矫治三者之间,侧重惩罚或空谈安全并不可取,应以社区矫正对象为重心回归矫治本位。在制度层面,将电子定位作为常规管理措施面临理念、伦理、制度、体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将其定性为补救性最后手段具有规范和现实依据。实践中应以电子定位监管的补救性和最后性指导具体规则的形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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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
电子定位监管
矫治本位
补救性最后手段
原文传递
题名
“补救性最后手段”——社区矫正中电子定位监管之应用
被引量:
2
1
作者
赵冠男
机构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1年第1期555-578,共24页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SFB5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以《社区矫正法》第29条之规定为根据,社区矫正中电子定位监管措施面临由“常规性管理措施”向“补救性最后手段”的转型。在理念维度,既有实践中电子定位监管适用泛化折射出社区矫正的理念误区,在惩罚、安全、矫治三者之间,侧重惩罚或空谈安全并不可取,应以社区矫正对象为重心回归矫治本位。在制度层面,将电子定位作为常规管理措施面临理念、伦理、制度、体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将其定性为补救性最后手段具有规范和现实依据。实践中应以电子定位监管的补救性和最后性指导具体规则的形成与适用。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电子定位监管
矫治本位
补救性最后手段
分类号
D926.8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补救性最后手段”——社区矫正中电子定位监管之应用
赵冠男
《刑事法评论》
20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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