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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种复绿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涉林犯罪案件中的衔接适用规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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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晓荣 马传科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228-236,共9页
当前,在涉林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补种复绿措施,被认为是环境犯罪中修复性司法的典范。研究发现,补种复绿的司法实践和理论认知存在法律性质判断样态多元、司法实现程序混合和法律责任交叉适用随意等问题。补种复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 当前,在涉林犯罪案件中被广泛使用的补种复绿措施,被认为是环境犯罪中修复性司法的典范。研究发现,补种复绿的司法实践和理论认知存在法律性质判断样态多元、司法实现程序混合和法律责任交叉适用随意等问题。补种复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应识别为公法责任,以行政责令、行政代履行等方式实现为宜。在涉林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实体上补种复绿与刑事、民事责任并列承担;程序上补种复绿的行政追责程序与刑事、民事追责程序没有严格的先后之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种复绿 涉林犯罪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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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视野下的环境刑事司法问题研究——以古田县法院“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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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毋郁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24-33,共10页
随着生态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涉生态资源案件的数量与类型不断增多,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单一的刑罚手段已无法有效解决环境犯罪行为中人与环境的关系。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将以恢复、预防为主的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犯罪案件逐渐受... 随着生态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涉生态资源案件的数量与类型不断增多,传统刑事司法模式下单一的刑罚手段已无法有效解决环境犯罪行为中人与环境的关系。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将以恢复、预防为主的恢复性司法引入环境犯罪案件逐渐受到司法界关注,古田县法院"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就是其中的典型尝试。"补种复绿"在古田县近年的环境犯罪预防及恢复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法源依据不明确、适用对象具有局限性、事后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结合国内其他地区的试点情况,将生态补偿机制纳入环境刑事司法模式,同时配合实施过程的保险机制与监督机制,是实现生态环境之有效保护的可行之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司法 环境刑事司法 补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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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复绿补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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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荷艳 《环境生态学》 2021年第12期45-50,56,共7页
“复绿补种”制度作为一种具体恢复性司法机制,一种非刑法处罚措施,其较于传统自由刑、罚金刑拥有恢复性、生态性以及高效性的特点。虽然“复绿补种”制度拥上述优点,在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但“复绿补种”制度并不完善,... “复绿补种”制度作为一种具体恢复性司法机制,一种非刑法处罚措施,其较于传统自由刑、罚金刑拥有恢复性、生态性以及高效性的特点。虽然“复绿补种”制度拥上述优点,在环境刑事案件审判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但“复绿补种”制度并不完善,仍存在立法空白、衔接机制不畅、保障措施缺失等问题。旨在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重庆、四川、吉林3个省份在2017—2020年4年内的涉林刑事案件判决书为数据样本,分析研究“复绿补种”制度在环境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找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国内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做法进行分析研究,在总结国内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建议,以期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复绿补种”制度,使其更好适用于环境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从而更好维护共同依存的生态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司法 绿补种 环境刑事案件 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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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行政案件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以“复绿补种”现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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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浩杰 《农业与技术》 2021年第21期173-177,共5页
“复绿补种”是涉林行政案件中惩处违法行为与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式,而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却难以将“复绿补种”执行到位。在明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涉林行政案件中“复绿补种”的执行现状展开分析,可得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相对人客观不... “复绿补种”是涉林行政案件中惩处违法行为与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式,而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却难以将“复绿补种”执行到位。在明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涉林行政案件中“复绿补种”的执行现状展开分析,可得出执行过程中存在相对人客观不能或主观抗拒履行、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困难、恢复植被标准不明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解决对策,创立替代性处罚模式和引入担保制度、设立代履行专项资金与实现第三人代履行常态化、正确理解恢复植被及因地制宜确立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林行政案件 绿补种 森林资源 生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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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创新与制度完善——以福建省为例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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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睿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6,共7页
生态恢复性司法符合当今刑法的轻缓化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环境司法改革的一股清流。福建省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省"已在生态恢复性司法探索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在实践中创新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审判方式、责任形式、专家参与及衔接互... 生态恢复性司法符合当今刑法的轻缓化发展方向,已经成为环境司法改革的一股清流。福建省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省"已在生态恢复性司法探索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在实践中创新了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审判方式、责任形式、专家参与及衔接互动机制,可为我国生态恢复性司法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不明、专业化水平不高、适用范围较窄、标准体系缺乏等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应从完善立法,充实专业知识和人才,拓展适用范围,建立责任保障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环境恢复性司法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恢性司法 补种复绿 巡回审判 专家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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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下的公益林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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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一 沈巧莉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第11期8-11,共4页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往往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生态问题也变得较为严重。因生态问题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渐成为我国需要解决的且刻不容缓的突出性问题。生态损害不...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往往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生态问题也变得较为严重。因生态问题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渐成为我国需要解决的且刻不容缓的突出性问题。生态损害不仅会对生态本身产生一定的有害影响,对于人们的生活、生产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近年来,滥伐树木、盗伐树木等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违法事件仍有出现,导致了国家森林资源的大量减少以及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政府因客观原因对于这些行政违法和刑事处罚案件未能履行补种复绿的行政处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负担。针对该情况,将利用严格的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的职能,结合生态环境修复和资源保护重点,建立公益林区着力破解地方政府难题,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实现公益诉讼“补种复绿+精准扶贫”新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 公益林区 补种复绿+精准扶贫 生态修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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