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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的二元错误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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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176-181,共6页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问题颇多,今后可在吸取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优点而避免其不足的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错误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 表示中的错误 意思形成中的错误 双方动机错误 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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