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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嫖宿幼女罪废除的价值分析及相关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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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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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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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79-8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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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1CFX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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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这纠正了幼女享有性自主权的错误观念,消除了对幼女的污名化,实现了刑法法益保护的正本清源以及纾解了刑罚配置上的不均衡。嫖宿幼女罪虽已被废除,但嫖宿幼女现象并未从此在社会上销声匿迹。嫖宿幼女的,应视情形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引诱幼女供嫖客嫖宿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的共犯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由于幼女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事实,相应犯罪的成立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对"幼女"具有明知为前提。不知对方为幼女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而嫖宿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强奸罪;不知对方是幼女而引诱其卖淫的,成立引诱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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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嫖宿幼女
强奸罪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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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13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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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分析
被引量: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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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友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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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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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42-156,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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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划分存在"秘密窃取说"与"平和窃取说"两种观点,而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缺陷:秘密窃取说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秘密性要件的归属上,而平和窃取说的问题主要在暴力标准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平和窃取的情况是存在的,而对于以暴力程度作为界分盗窃与抢夺的标准则应当舍弃;"抢夺必然触犯盗窃"的观点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且不符合刑法的解释理念;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法治精神相悖,不宜提倡;盗窃与抢夺这类相似的又具有排他性的犯罪,刑法理论给出的界限往往是缺乏实际价值的,只有合理地提出两罪的构成要件,并联系实际情况,才能有效解决疑难案件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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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盗窃罪
抢夺罪
界限
暴力
竞合论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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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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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分则中“明知”的类型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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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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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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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第12期161-176,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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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客观违法论的现代展开”(项目编号:22FFXA00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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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分则在故意犯与过失犯中都使用了“明知”这一术语,但这不足以使分则明知具有实质区别于总则明知的存在意义。分则明知包含四种类型,分别是关于行为对象的明知、关于事态状况的明知、共犯的明知、过失犯的明知。关于其功能定位,既往的注意规定说、前置性要素说、主观的超过要素说都存在不足。分则明知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功能仅在于对个罪构成要件中的特殊要素进行提示,而不承担入罪功能。其中的后两种类型即共犯的明知、过失犯的明知与我国刑法总则第14条的规定不相协调甚至冲突,应当考虑予以删除,以此提升条文的简洁性与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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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知
刑法分则
提示功能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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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Knowing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Indicative Function
Superficial Element of Constituent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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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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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侵占罪处罚漏洞之填补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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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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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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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36-146,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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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传统刑法学理论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会导致在间接占有、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和共犯偏离中出现处罚漏洞。刑法典中相近行为类型的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为纯粹互斥、互斥且择一以及重合关系三类,其中重合关系产生处罚漏洞的可能性最低。"罪质重合说"因忽略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而不可取。补正解释方法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适用的前提是立法者已明确表示希望毫无遗漏地处罚某类行为。通过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作重新解释,即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解读为囊括所有委托物和脱离占有物,可以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实现对侵占罪全部处罚漏洞之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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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占罪
补正解释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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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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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抢劫罪、绑架罪法定刑升格条件失衡的教义学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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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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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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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1期459-47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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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7CFX06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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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法者对抢劫罪、取财型绑架罪配置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存在失衡,而承认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是克服它们之间法定刑升格条件配置失衡的逻辑前提。表面上看,抢劫罪和取财型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排斥关系,但由于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是抢劫罪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可以将抢劫罪和取财型绑架罪的关系由排斥关系理解为法条竞合关系。在轻罪与重罪之间构建法条竞合关系并将成立重罪的行为评价为轻罪,既能够合理解决两罪之间法定刑升格条件配置失衡的问题,也不违反法教义学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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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劫罪
取财型绑架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
表面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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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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