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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伪造人责任追究的最新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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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群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5期23-29,共7页
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另外,... 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另外,当有被伪造人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伪造 被伪造人 票据上责任 票据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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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概念及其法律责任辨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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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利 严丹琳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2期186-187,共2页
我国票据法和相关学理都认为,被伪造人因未在伪造的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故不负票据责任。但如果对票据伪造和签章伪造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就可以在被伪造人和相关善意当事人之间更公平地划分票据责任和票据风险。
关键词 票据伪造 签章伪造 被伪造人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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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法律问题探讨
3
作者 彭志鸿 韩晓 《律师世界》 2000年第7期11-12,共2页
关键词 票据伪造 记载事项 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 签章 文义性 票据当事人 票据关系人 被伪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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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签名的几个问题
4
作者 刘小鹏 曹国君 《社科与经济信息》 2002年第10期70-71,共2页
在票据上签名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条件,按照<票据法>第4条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世界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的负票据责任.票据行为以债务... 在票据上签名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条件,按照<票据法>第4条规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包括出票人、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依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世界各国票据法均规定,在票据上签名的负票据责任.票据行为以债务人负担债务为目的,因此为识别当事人和确定其责任以及鉴定其真伪,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未在票据上签名的,不负票据责任.票据上的签章,其中以出票人的签名最重要,是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此项,票据形式要件欠缺,票据无效.如果票据上有伪造的签名,或签名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票据实质内容欠缺,须由法律决定其效力.本文就票据签名可能引起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法 未经授权 经济法 票据行为能力 签名 善意持票人 正当持票人 被伪造人 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 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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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伪造、变造制度的设计--围绕《票据法》第14条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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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惠江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83-92,共10页
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 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 被伪造人追认 权利外观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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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人票据责任在无权代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基于《联合国国际票据公约》框架下的票据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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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群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08-118,共11页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可是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1项规定:"票据记载内容必须真实、不允许伪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即票据伪造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伪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可是按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1项规定:"票据记载内容必须真实、不允许伪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即票据伪造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只是承担民、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对于伪造人,除了其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还应该用类推适用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方法使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令其承担由伪造行为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这对于实现法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有效防止票据伪造,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是十分有利的,同时还可以实现与《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规定的接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票据伪造人 被伪造人 票据上责任 票据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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