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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被告”与被告主体审查制度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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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君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期99-104,共6页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将"明确的被告"解释为"可识别的被告",在此规定下,是否能切实解决在起诉阶段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问题,以及在送达阶段、审理阶段被告主体的程序审查标准和提供被告信息责任分担缺乏相应规定的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将"明确的被告"解释为"可识别的被告",在此规定下,是否能切实解决在起诉阶段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问题,以及在送达阶段、审理阶段被告主体的程序审查标准和提供被告信息责任分担缺乏相应规定的问题,使得司法传统中依附于"明确的被告"条款的被告主体程序审查体系的结构性调整势在必行。从程序的功能目的和程序利益平衡理论出发,"明确的被告"概念界定问题可以被解析为起诉阶段、送达阶段、审理阶段三个层面被告主体程序审查的问题,这使得以前错综复杂的"明确的被告"之适用问题得以清晰呈现并逐步得出相关程序重构之方案——提出当事人信息提供责任之分担及归责原则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确的被告 立案登记制 被告主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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