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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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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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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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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70-84,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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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不仅是一个视角转换问题,而且是该罪的犯罪构成所决定的必然路径。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这一要素,因为只有具备恐惧的危险、无能、无助三个因素时,被害人受到的心理(或意志自由)强制(或压迫)最大,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法益支配权施加的影响最强,从而打破被害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的可能性最大。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需要被害人处分行为这一要素,通过被害人处分行为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区分财产犯罪中作为交付型犯罪的敲诈勒索罪与毁弃型犯罪,处分行为也可以区分取得型犯罪中自外向内侵害的夺取型犯罪与自内向外侵害的交付型犯罪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中,被害人责任对犯罪成立的影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判决书中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法条形式依据予以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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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心理
被害人处分行为
被害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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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Extortion
Victim's Fear
Victim's Act of Disposition
Victim's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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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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