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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样态刑法地位之证成——以中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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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佘杰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5期137-143,共7页
在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下,四要件与阻却事由是并列关系,由于但书的存在,犯罪成立甚至需要进行3次评价,加之四要件只是符合与否的判断而没有程度的考量,导致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特殊状况等被害人样态被散布于四要件、阻却事... 在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下,四要件与阻却事由是并列关系,由于但书的存在,犯罪成立甚至需要进行3次评价,加之四要件只是符合与否的判断而没有程度的考量,导致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特殊状况等被害人样态被散布于四要件、阻却事由、但书、酌定量刑情节中讨论,无法统一在四要件体系中找到其应有的地位,其影响刑法评价的根据变得扑朔迷离。实际上,如果对四要件体系的内涵做实质性和扩张性解释,把违法阻却事由、社会关系破坏程度、主观恶性大小等内容涵摄于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那么被害人样态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就拥有相应的地位,其影响刑法评价也就有了统一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样态 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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