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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害者“危险引受”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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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若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48-52,共5页
近年来,被害人危险引受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受到充分关注,其与作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的被害人同意有着相似之处,均是在意思决定自由的框架下,通过被害人自主地决定侵害自己法益或参与引起法益危险的行为,来达到自己所要成为的那种状态... 近年来,被害人危险引受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受到充分关注,其与作为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的被害人同意有着相似之处,均是在意思决定自由的框架下,通过被害人自主地决定侵害自己法益或参与引起法益危险的行为,来达到自己所要成为的那种状态。在主观上,无论是同意行为,还是危险引受行为,被害人都已事先预见或认识到危险的存在;在结果上,一般都会排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同意制度不是被害者危险引受的理论依据,适用自己答责原理判断危害结果的归属,在结果属于被害者场合,便否定参与者的正犯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同意 被害者“危险引受” 自己答责 自己危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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