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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遗弃妻子和离婚妇女居住权的衡平——从丹宁勋爵的婚姻家庭法学思想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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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中臣 赵银芳 《鞍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38-41,共4页
我国应借鉴丹宁勋爵的婚姻家庭法学思想,在居住权方面给予被遗弃的妻子特别的保护。付出多年家务劳动的妇女应当获得一份家庭财产。夫妻购买一方单位出售的公房获得的所有权由夫妻二人共有,法律应当允许并提倡在合同或房产证上写夫妻... 我国应借鉴丹宁勋爵的婚姻家庭法学思想,在居住权方面给予被遗弃的妻子特别的保护。付出多年家务劳动的妇女应当获得一份家庭财产。夫妻购买一方单位出售的公房获得的所有权由夫妻二人共有,法律应当允许并提倡在合同或房产证上写夫妻二人名字,离婚时应优先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对夫妻个人和单位同时享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在三方同意下以面积为准折换为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丹宁勋爵 被遗弃妻子 离婚妇女 结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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