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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被告人反悔权研究——以一审宣判后反悔权的正当性和运行机制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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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海燕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6期101-112,共12页
认罪认罚程序运行是单方听取意见而非双方协商程序,具结书亦非控辩双方签订的“契约”。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应当享有反悔权,反悔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为防范权利滥用,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的反悔必须有正当理由,应当建立被告人反悔时间... 认罪认罚程序运行是单方听取意见而非双方协商程序,具结书亦非控辩双方签订的“契约”。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应当享有反悔权,反悔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为防范权利滥用,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的反悔必须有正当理由,应当建立被告人反悔时间与举证责任倒置的逆向梯次关联机制。为保障权利运行,实行检察权的“二元”有限抗诉机制和“反悔不从严”的裁判分级审查机制,区分“应当型”抗诉与“可以型”抗诉,并根据反悔事由确立裁判权的分级审查,对于仅上诉的案件不得取消量刑优惠,抗诉案件至多取消量刑优惠而不能将反悔行为作为“从严”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反悔权 救济权 二元有限抗诉 裁判分级审查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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