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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裁判后果主义推理的运作原理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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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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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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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49-160,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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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中国实践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17JJD820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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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与传统法律推理不同,后果主义推理是根据对裁判后果的预测和评价来选择判决理由。这种对后果的评价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评价标准,才能在事后对其加以控制及合理化。基于后果评价的内容和理由的不同,可以将评价标准划分为规则价值和后果价值。一方面,无论是法律中体现的价值,还是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它们都可以蕴含在依法裁判的目标之中,从而表现为法的安定性、融贯性等一般标准。另一方面,一些标准还可能源于道德考量、社情民意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需求,它们既可以作为"超越法律"的实质理由,又构成了对"恣意裁判"的外在限制。此外,裁判结论的得出还需要经过证立和说明,只有建立在相关论证程序的制约和保障之上,后果主义推理才不会使司法裁判脱离法律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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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后果主义推理
后果评价
价值判断
评价标准
裁判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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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sequentialist reasoning
consequential evaluation
value judgment
evaluation criteria
juridical g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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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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