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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裁判拘束力及其保障——以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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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金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3期159-171,共13页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赋予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的裁判拘束力。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是履行法定从宽义务的要求,接受“修正的递进情形说”可以更好地处理第20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从而明确厘清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赋予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的裁判拘束力。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是履行法定从宽义务的要求,接受“修正的递进情形说”可以更好地处理第20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从而明确厘清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情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类型案件的情况下,为维护量刑建议的裁判拘束力,检察院应当将轻罪案件作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主要空间,而在重罪案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条款”应当被解释成为被告人利益而设置的,是对量刑建议裁判拘束力的进一步维护,“明显”不当要素的体系解释要求法院对量刑建议秉持“适度容错”的立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的“调整程序”、被告人提出异议应当有理有据、法院履行适用“明显不当条款”时的特殊论证义务,可以有效防止法官对第2款的恣意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裁判拘束力 一般应当采纳 “余金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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