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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裁判的救济
1
作者
李一鑫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6期118-121,共4页
瑕疵裁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技术性错误,而非原则性错误,它不影响裁判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严肃性和严谨性有一定影响。瑕疵裁判救济是寻找一种合理方式修正裁判瑕疵。裁判瑕疵救济可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裁判结果的...
瑕疵裁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技术性错误,而非原则性错误,它不影响裁判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严肃性和严谨性有一定影响。瑕疵裁判救济是寻找一种合理方式修正裁判瑕疵。裁判瑕疵救济可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裁判结果的具体执行。裁判瑕疵救济应该基于程序正义,建议采用程序补正方式来解决裁判瑕疵救济问题。瑕疵裁判程序补正启动可以由法院或当事人发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需要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审理之后对原裁判结果做出补正,并出具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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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瑕疵
裁判
救济制度
程序正义
程序补正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程序救济与再审事由设置
被引量:
2
2
作者
江伟
崔蕴涛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86-89,65,共5页
程序救济充分是再审制度存在之基本前提。程序救济充分基本标准是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能够在正常审级内予以解决。我国再审事由范围过宽的根本症结在于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无法在两审终审制下予以纠正。第三审上诉是未来根本解决...
程序救济充分是再审制度存在之基本前提。程序救济充分基本标准是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能够在正常审级内予以解决。我国再审事由范围过宽的根本症结在于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无法在两审终审制下予以纠正。第三审上诉是未来根本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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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程序救济
再审事由
裁判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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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二审“容错性维持”裁判机制的构建——从《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切入
被引量:
1
3
作者
刘仁海
蔡楠楠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4期27-38,共12页
《民诉法解释》第334条规定二审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一审裁判可在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案件被不当发回重审或改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权威的削损,对社会的司...
《民诉法解释》第334条规定二审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一审裁判可在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案件被不当发回重审或改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权威的削损,对社会的司法导向效果欠佳。本文从四则真实案例引出问题,探讨了《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司法实践、虚置原因、制度价值、域外立法、机制构建等,以期引起司法实务界对二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应有关注,切实树立通过一、二审法院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共同赢取司法公信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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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审判
瑕疵
裁判
容错性维持
原文传递
题名
论瑕疵裁判的救济
1
作者
李一鑫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6期118-121,共4页
文摘
瑕疵裁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技术性错误,而非原则性错误,它不影响裁判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严肃性和严谨性有一定影响。瑕疵裁判救济是寻找一种合理方式修正裁判瑕疵。裁判瑕疵救济可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裁判结果的具体执行。裁判瑕疵救济应该基于程序正义,建议采用程序补正方式来解决裁判瑕疵救济问题。瑕疵裁判程序补正启动可以由法院或当事人发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需要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审理之后对原裁判结果做出补正,并出具书面通知。
关键词
瑕疵
裁判
救济制度
程序正义
程序补正
Keywords
defective referee
relief system
procedural justice
procedural correction
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程序救济与再审事由设置
被引量:
2
2
作者
江伟
崔蕴涛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86-89,65,共5页
文摘
程序救济充分是再审制度存在之基本前提。程序救济充分基本标准是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能够在正常审级内予以解决。我国再审事由范围过宽的根本症结在于可以即时发现的裁判瑕疵无法在两审终审制下予以纠正。第三审上诉是未来根本解决路径。
关键词
程序救济
再审事由
裁判瑕疵
分类号
D926.34 [政治法律—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二审“容错性维持”裁判机制的构建——从《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切入
被引量:
1
3
作者
刘仁海
蔡楠楠
机构
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4期27-38,共12页
文摘
《民诉法解释》第334条规定二审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一审裁判可在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案件被不当发回重审或改判,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权威的削损,对社会的司法导向效果欠佳。本文从四则真实案例引出问题,探讨了《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司法实践、虚置原因、制度价值、域外立法、机制构建等,以期引起司法实务界对二审"容错性维持"机制的应有关注,切实树立通过一、二审法院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共同赢取司法公信的裁判理念。
关键词
民事审判
瑕疵
裁判
容错性维持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瑕疵裁判的救济
李一鑫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程序救济与再审事由设置
江伟
崔蕴涛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二审“容错性维持”裁判机制的构建——从《民诉法解释》第334条切入
刘仁海
蔡楠楠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1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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