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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浅议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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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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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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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1年第1期84-8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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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裁量基准的制定开始风行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针对这一日益生长和发展的行政法现象,不仅需要进一步对其理论进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确保其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就裁量基准而言,有效实施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障集中体现在其救济方面,换言之,裁量基准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有效适用,如果在诉讼中对裁量基准不予适用,那么毫无疑问裁量基准将失去其约束行政机关的作用和意义,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必然性。要真正认清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效力,就必须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从而确定其性质,进而再深入分析其适用效力及其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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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量基准存在必然性
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
裁量基准的性质
裁量基准的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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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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