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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之起诉条件的审查判断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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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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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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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15-2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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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YJA820017)
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学者资助项目(2019-YXXZ-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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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必备的起诉条件之一,但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定义、诉讼请求应当具体到哪种程度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具体的诉讼请求”之条件的理解不一,导致在审查判断时出现混乱。依据诉的种类进行分析,诉讼请求是否为具体的判断难以形成一个恒定的司法标准。完善路径最优选择应当是对现有规定提出补充性的修正方案,一方面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体系中建立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法院充分发挥释明权的功能帮助当事人提出妥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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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请求
具体化义务
判断标准
裁量评价权
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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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3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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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民事诉讼中损害额认定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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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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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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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481-48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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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XFX015)
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项目(CLS(2015)FLSS-ZDWT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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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证明责任法则,损害的发生以及损害大小的证明均应由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原告承担。依此,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得以证明,而损害大小难以证明或不能证明,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不到支持。但这种判决显然不妥当,为此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损害额认定制度,赋予法官裁量权以解决该难题。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等已经确立了法官酌定损害赔偿额制度,但仍缺乏程序法上的相应支撑。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损害额认定制度,以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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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损害额认定
证明度轻减
裁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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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action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determination of damage amount
reduction of proof degree
discretion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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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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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损害数额之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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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許士宦(Shu-Huan Shy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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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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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事诉讼法於2000年修正时,增订法院酌定损害数额制度,要求法院於当事人已证明受有损害而不能或难以证明损害数额时,应审酌一切情形,依所得心证定其数额。此项规定非仅系追认向来审判实务而将判例见解予以明文化,或单纯继受德、奥、日等国立法例而已,其系针对损害赔偿事件之个性、特徵,根据程序利益保护论,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之观点,以减轻受害当事人之举证责任,并赋予法院法的评价及事实认定之裁量权,就损害数额施加评价裁量而不受限於客观实体法,或酌予降低证明度以便确定该数额。为贯彻上述立法意旨,不仅应将之扩大适用於包括请求及一律请求,而且宜将其类推适用於其他债权之酌定、违反证物提出义务时之真实拟制及经界确定或土地所有权范围确定等事项。法院酌定损害数额虽系属羁束裁量,其裁判对象及基础资料仍受处分权主义及辩论主义等原则之限制,但其於必要时得不调查当事人所声明之证据,或改以较能节省劳费之证明方法行之,甚至依心证比例认定损害数额。惟为保障当事人之程序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院在具体事件之审理过程,仍应将其就证据裁定、损害数额存否之心证度及证明度所持见解,适时公开、表明,并与当事人进行事实上及法律上讨论,俾其得为适当完全辩论及增、减、补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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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證明度
裁量評價權
程序利益保護原則
舉證責任
程序權保障
羈束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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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level of proof
the discreti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interests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right
the restricted 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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