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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裁判中的裁量驳回制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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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忆昕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96-301,共6页
裁量驳回制度源于法律经济学权力配置的理念。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尽管其可提高团体行为和商事审判的效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团体意思的真实性和司法干预的谦抑性。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裁量... 裁量驳回制度源于法律经济学权力配置的理念。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尽管其可提高团体行为和商事审判的效率,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团体意思的真实性和司法干预的谦抑性。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裁量驳回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下不具有适用空间;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引入裁量驳回制度也不具备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引入裁量驳回制度是对法律经济学权利配置概念的误解,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回避法律规定对其径行适用的做法并不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程序瑕疵 裁量驳回制度 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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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瑕疵制度的《民法总则》解释路径探析——兼析《公司法解释(四)》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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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黎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8年第2期119-127,共9页
决议不成立制度应从《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高度构建其自身制度框架,进而理清与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分野。其与决议行为无效制度之间存在着对股东权利影响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差别。其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一方面要与前四项... 决议不成立制度应从《民法总则》决议行为的高度构建其自身制度框架,进而理清与决议可撤销制度的分野。其与决议行为无效制度之间存在着对股东权利影响直接性与间接性的差别。其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一方面要与前四项列举事项具有违法严重程度的相当性,另一方面要坚持可撤销解释的优先顺位。未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处理并非是认定决议瑕疵的直接和完全考量因素,而应结合《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裁量驳回制度和第五条决议不成立制度综合判定其实际影响。决议无效制度的核心在于区分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对此应坚持规范目的性解释。决议不成立和“裁量驳回”制度的引入分别从横向区域和纵向标准上限缩了决议可撤销制度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决议不成立 决议可撤销 决议无效 裁量驳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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