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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辱罚取舍与现代中外法制的价值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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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依畴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63-171,共9页
耻辱罚是中外法制中一类非常特殊的处罚方式。这种通过人格贬损方式惩痛犯者、儆吓观者的处罚,有时单独实行,更多附加于他刑。古往今来,人们对它褒贬不一,存废之争从未停息。自近代人权学说兴起以来,作为附加刑的传统耻辱刑先后被废弃,... 耻辱罚是中外法制中一类非常特殊的处罚方式。这种通过人格贬损方式惩痛犯者、儆吓观者的处罚,有时单独实行,更多附加于他刑。古往今来,人们对它褒贬不一,存废之争从未停息。自近代人权学说兴起以来,作为附加刑的传统耻辱刑先后被废弃,但某些带有羞辱性的处罚或防范措施,如公示人犯身份肖像以加强社区防范、剥夺人犯资格荣誉以消除再犯条件等,却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保存了下来,甚至还有推陈出新之势,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古今刑罚一般追求以较小较轻的惩罚,实现制止犯罪、矫正犯人、恢复秩序、教育大众的目的。在民主法治的今天,若能在合理的理由和限度内适用某种耻辱罚,以督促犯者知耻、消除或减少犯罪便利(条件)、保护潜在受害者,将有利于实现刑法和治安法惩治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耻辱罚的现代法治价值不应被简单忽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耻辱罚 人格尊严 梅根法 褫夺荣号 新耻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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