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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屯起运”制度的运行与实践:清代襄阳卫的屯田与漕项征解——以帮津银、资役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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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汉东 《中国社会历史评论》 2024年第1期274-289,336-337,共18页
针对晚明以降襄阳卫军丁逃亡与屯田民地化的现象,清前期国家将襄阳卫归并郧、均、房、竹一卫三所,并招复运丁,以清屯归运与开垦屯亩并举,征解屯田津银,分给各船济运,执行起“计屯起运”的漕运制度,使襄阳卫屯坐州县,挽运漕粮。清中后期... 针对晚明以降襄阳卫军丁逃亡与屯田民地化的现象,清前期国家将襄阳卫归并郧、均、房、竹一卫三所,并招复运丁,以清屯归运与开垦屯亩并举,征解屯田津银,分给各船济运,执行起“计屯起运”的漕运制度,使襄阳卫屯坐州县,挽运漕粮。清中后期襄阳卫屯田帮津银、资役银等漕项的征解与奏销往往在两三年之后才能分解续完,并存在着亏空与挪用的情况,而难以办漕。与此同时,在咸丰七年(1857)胡林翼漕务改章之后,湖北漕粮折银征解以采买海运的方式运输京通二仓,导致襄阳卫无漕运可办。至此,清代国家“以漕办漕”的治漕理念在“计屯起运”制度的湖北区域实践中濒临破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襄阳卫 屯田 漕项 帮津银 资役银 以漕办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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