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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投保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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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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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27-29,3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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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当前和过去一段时间里出版发行的不少的保险理论、保险法学等书籍以及全国性或地区性报纸或刊物等,对投保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是在保险立法上也存在模糊之处,现笔者试就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辩析,以供保险同仁及一切关心、研究保险的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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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保人
要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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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0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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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加拿大的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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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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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无锡轻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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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5年第12期39-4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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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加拿大保险业在美洲占有重要地位,其企业组织形态和保险创新意识对美国的影响远远大于后者对前者的作用。自六十年代以来,加拿大保险业的变化主要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五十年代为防止保险企业为外资所控制,加政府鼓励股份公司的互助化;二是美资加籍的保险企业在70~80年代进行了以降低费率为中心的寿险创新,但基本上是失败的,九十年代以来加拿大保险产品更出现了综合化趋势;三是加政府对保险经营的放宽导致了其它金融机构对保险业务、尤其是具有避税功能的社会保障保险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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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企业
加拿大
保险创新
保险业
所得税
要保人
股份公司
投资所得
组织形态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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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7.11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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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几点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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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武强
潘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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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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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嘉兴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124-12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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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重复保险是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机制,是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的一项重要体现。该文着重讨论重复保险中投保方的通知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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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复保障
要保人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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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insurance
insurant
notification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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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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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谈对几个名词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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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庆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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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PICC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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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第1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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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游源芬同志“关于投保方与保险方的认识问题”的文章,涉及保险基础理论,保险业务和法律知识和翻译各方面的问题,认真讨论对当前保险法学习很必要,下面谈谈我的看法.(一)投保人是指申请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的利益.投保方是指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建立双方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一方,是从投保人派生而来的.保险契约的成立表现为投保方要约和保险方承诺,因为保险契约的签订通常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在认可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投保单交付保险方,构成要约.经保险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构成承诺,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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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受益人
要保人
保险契约
投保方
保险法学
保险方
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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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0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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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大陆与港、台保险合同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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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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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商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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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8年第10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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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大陆与港、台保险法分别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不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无效大陆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如下几种情形: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的;以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心神耗弱的人为死亡险的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其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限度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而有欺诈的情况,除定值保险外,超过价值的部分也应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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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保险法规
复保险
投保人
保险金额
中国大陆
要保人
保险价值
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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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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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普通个人寿险和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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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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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协政金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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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保险》
1994年第3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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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简单地说,通货膨胀就是指纸币超过流通对货币的客观需要而过度发行引起纸币贬值、物价普遍上涨的一种经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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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纸币贬值
保险金额
变额人寿保险
定期保险
保险给付
责任准备金
死亡给付
要保人
基本构想
保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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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6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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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谈谈针灸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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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树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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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中医学院针灸推拿系 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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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今日中国》
1989年第2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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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灸」包括「针」和「灸」两种治疗方法。「针」是指用金属做成的针具,刺入人体一定的穴位,「灸」是指用艾叶制成的艾绒,燃烧后熏灼人体一定的穴位。二者均作用于人体的穴位,通过经络的作用,以调整人体的各种机能,达到治疗疾病和康复的目的。「针」和「灸」这两种疗法,统称为「针灸」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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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针具
身柱穴
治病方法
阴穴
灸法
封人
阴元
邪不可干
要保人
抗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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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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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纽约钻石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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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席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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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人才交流》
1993年第5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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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纽约曼哈顿西47街上,从第5大道到第6大道之间,有一条举世闻名的“钻石街”。路牌上也正正经经写上:“钻石珠宝之路”。47街并不长,可钻石珠宝店一家接一家。游客和行人走在钻石街上,真是目不暇接,眼花缭乱。不但临街的店面是珠宝铺,二楼、三楼也都是钻石店。这里一般是卖钻石,也收买黄金、钻石、珠宝等贵重首饰。在第5大道和47街转角,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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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易区
里三层外三层
要保人
交易方式
经纪商
出手阔绰
保安人员
德国纳粹
现代商场
二次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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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962
[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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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陆与台湾保险法之比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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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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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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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天地》
1997年第1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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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大陆与台湾保险法之比较·季秀平·台湾保险法颁布于1929年12月30日,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1992年。大陆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颁布。这两部法律存在着许多相同和不同之处,各有长短优劣,试比如下:一、存在于两部法律中的共同规定这两部法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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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法
保险利益
要保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复保险
大陆与台湾
保险金额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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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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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海峡两岸保险立法相关问题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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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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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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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法学》
1997年第3期5-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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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保险事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加速保险立法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建设的迫切任务之一。"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险法》,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是在借鉴国外保险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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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法
被保险人
危险增加
保险立法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费
除斥期间
保险契约
通知义务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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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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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保险利益”认识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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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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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PICC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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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38-4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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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这一保险专业术语是从英文Insurable Interest翻译过来的。应如何理解和解释?其真实涵义是什么?何人并在什么条件下对保险标的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真正受到法律保障。这是关系到实现保险补偿和给付对象的问题,这是商业保险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十几年来,这个问题在许多论文、保险理论书籍、教科书和保险法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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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
可保利益
保险合同
投保人
要保人
保险公司
简易人身保险
利益关系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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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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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也谈对“保险利益”的认识——与游源芬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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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鄂川
偶见
杨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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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北省保险学会
PICC江苏省通州市支公司
PICC湖南省藏江侗族自治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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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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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保险研究》1995年第4期发表了游源芬同志撰写的《对“保险利益”认识的再探讨》(文中简称《游文》)一文,引起了保险理论界的关注,编辑部陆续收到一些与游源芬同志商榷的文章,为了使理论日趋完善。现摘编部分观点刊登,供同仁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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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利益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
可保利益
《1906年海上保险法》
要保人
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法》
投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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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0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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