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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物合同的衰落——以探寻“完成其他给付”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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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7期80-88,157-158,共11页
要物合同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沿袭罗马法的产物,罗马法上要物契约的要物性仅限于物之交付。后世立法对罗马法要物合同要物性的继受态度有要物性固守型、要物性否定型和要物性缓和型三大类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物合同呈衰落趋势。但... 要物合同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沿袭罗马法的产物,罗马法上要物契约的要物性仅限于物之交付。后世立法对罗马法要物合同要物性的继受态度有要物性固守型、要物性否定型和要物性缓和型三大类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物合同呈衰落趋势。但近现代民法学说判例中对要物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扩张,分为债之发生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和物权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中的代物清偿以"完成其他给付"为要物性要件。要物合同应重新审视,近现代要物合同趋于衰落及其要物性功能渐次弱化,并以法律特别规定为要件;代物清偿非要物合同而为特殊契约变更,"完成其他给付"并非要物合同的要物性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 要物性 代物清偿 完成其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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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定性与所有权归属的理论批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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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乃忠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93-101,共9页
受古罗马法所有契约均为要物性的影响,当时的定金契约之要物性具有合理性。然而,诺成性已成为当今契约的基本属性,定金契约的要物性便缺乏存在的理论基础。实践中更无法解决在约定分期交付定金时一方仅为部分交付行为之定金契约的效力问... 受古罗马法所有契约均为要物性的影响,当时的定金契约之要物性具有合理性。然而,诺成性已成为当今契约的基本属性,定金契约的要物性便缺乏存在的理论基础。实践中更无法解决在约定分期交付定金时一方仅为部分交付行为之定金契约的效力问题,且因要物性的要求使得定金契约效力的决定权在于交付定金方是否交付定金,而无法完全实现受定金方的担保之目的。定金的本质为一般等价物,物之属性决定定金担保为物权担保。定金之交付与质权下质物之交付类似,既然质物交付后的所有权不归属于质权人,定金交付后的所有权也不应当归属于受定金方而仍应当归属于交付定金方。如此,在受定金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出现破产情形时,交付定金方就能依据物之取回权取回所交付定金,而定金罚则下的返还部分应与一般债权同列,避免定金成为受定金方的单方担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金契约 要物性 诺成性 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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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履行代物清偿合同的立体法权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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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存款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19年第6期126-134,共9页
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对未履行代物清偿协议持不同意见,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对其适用亦存在困难。在编纂民法分则合同编时,应肯定其诺成性,参考债之履行、更改、新债抵旧等对该制度进行立体化的法权设计。在新旧债关系上宜采取并存说及履... 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对未履行代物清偿协议持不同意见,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对其适用亦存在困难。在编纂民法分则合同编时,应肯定其诺成性,参考债之履行、更改、新债抵旧等对该制度进行立体化的法权设计。在新旧债关系上宜采取并存说及履行共同消灭说,而在新债的瑕疵责任担保问题上则应参考原债务的性质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履行代物清偿协议 要物性 诺成性 债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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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间主权债务代物清偿的国际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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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鞠尚时 李立新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13-18,共6页
当前中非金融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双方间的主权债务也愈发增多,如何避免主权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就显得愈发重要。代物清偿作为民法制度引入国家间主权债务的清偿问题是一种有效避免风险发生的思路,但其在国际法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制,国家... 当前中非金融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双方间的主权债务也愈发增多,如何避免主权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就显得愈发重要。代物清偿作为民法制度引入国家间主权债务的清偿问题是一种有效避免风险发生的思路,但其在国际法层面没有明确的规制,国家间主权债务代物清偿中合意的实现方式、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对于国家间主权债务的影响和对国家间主权债务代物清偿履行瑕疵的规制构成国家间主权债务清偿的制度基础,将代物清偿制度引入国家间主权债务的清偿,旨在为中国在与非洲各国间的金融经济往来中维护本国利益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间主权债务 代物清偿 要物性 履行瑕疵 国际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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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评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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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勇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75-190,196,共17页
《民法典》第679条的规范意图在于将自然人借款规定为要物合同,但要物性在实践与解释论层面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应区分民事自然人借款和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分别认定其成立要件。司法裁判普遍承认“在先借款合意”的效力,因此商事意... 《民法典》第679条的规范意图在于将自然人借款规定为要物合同,但要物性在实践与解释论层面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应区分民事自然人借款和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分别认定其成立要件。司法裁判普遍承认“在先借款合意”的效力,因此商事意图的自然人借款应采“二阶段合意”的法律构造。第679条规定的要物性不仅体现在成立要件方面,还表现为还款义务发生的要物性。第679条是半强制性规范,并不排斥非典型自然人借款的存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承认诺成的自然人借款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借款 要物性 二阶段合意 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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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付之定金契约效力研究——以完成部分交付行为为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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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乃忠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95-99,共5页
约定分期交付定金后,应付定金方仅依约为部分交付而拒付剩余部分时,法院就如何适用定金罚则产生了返还所收定金、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三种意见。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是以解释法律为基础的部分有效论,返还所收定金是以利益衡量为... 约定分期交付定金后,应付定金方仅依约为部分交付而拒付剩余部分时,法院就如何适用定金罚则产生了返还所收定金、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三种意见。没收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是以解释法律为基础的部分有效论,返还所收定金是以利益衡量为基础的全部无效论,但两种理论下的三种结果均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担保法》关于定金契约的要物性要求是造成此司法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以此为基础演绎出的定金契约效力之有效、无效和部分有效的认定结果均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悖论实属必然。故建议在将来中国民法典中,定金契约应当作诺成性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期交付 部分交付 定金契约效力 要物性 诺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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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代收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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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一薇 黎乃忠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1期44-47,共4页
【裁判要旨】定金条款具有要物性,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合同约定的定金,定金罚则只适用于已经实际交付的部分;出卖方知晓中介机构代收定金的行为不仅不表示反对,还向交付定金方出具定金收条,应当视为认可中介机构的代收行为,从而产生定金... 【裁判要旨】定金条款具有要物性,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合同约定的定金,定金罚则只适用于已经实际交付的部分;出卖方知晓中介机构代收定金的行为不仅不表示反对,还向交付定金方出具定金收条,应当视为认可中介机构的代收行为,从而产生定金担保的效力。中介机构代收定金的性质可归入委托合同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介机构 房屋中介 定金罚则 裁判要旨 定金担保 合同约定 要物性 委托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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