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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要约撤回制度再审视——智能合同的适用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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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文龙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58-61,共4页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其平台的搭建,智能合同横空出世。相较于传统合同,智能合同具有自动履行性、不可篡改性与效率性的特征。合同始于要约,终于履行。智能合同的要约是否满足传统合同要约的要件,以及智能合同要约的传达特性将给传统...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及其平台的搭建,智能合同横空出世。相较于传统合同,智能合同具有自动履行性、不可篡改性与效率性的特征。合同始于要约,终于履行。智能合同的要约是否满足传统合同要约的要件,以及智能合同要约的传达特性将给传统的要约撤回制度带来巨大挑战。以该项挑战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提出智能合同要约撤回制度总括性适用、类型化救济、当事人意思合意适当干预三个维度的解决方案,以期解决当前智能合同在要约撤回领域的适用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合同 要约撤回制度 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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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要约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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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少群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80-83,共4页
要约效力包括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问题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规定不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则折衷和调和两大法系的差异。
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要约效力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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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经济合同中要约和承诺的比较研究
3
作者 黄仲兰 《河北法学》 1985年第6期26-28,共3页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的法律程序.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而给合同的洽谈带来一定的困难.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虽已公布。
关键词 要约 涉外经济合同 《公约》 比较研究 特定的人 承诺人 订立合同 撤回的通知 国家的法律 要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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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递交书面辞职信后,不可单方面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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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炳城 《农村百事通》 2022年第10期51-51,共1页
【案例】2021年10月24日,某公司供应链总监马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马某发邮件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信。因其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安排马某任职其他岗位。双方未能就新的工作岗... 【案例】2021年10月24日,某公司供应链总监马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10日,马某发邮件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信。因其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安排马某任职其他岗位。双方未能就新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遂为马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21年12月29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万元,结果被驳回。马某于是诉至法院。马某诉称,其递交辞职信属于要约,公司收到辞职信后未对其作出书面承诺,其要求撤回要约的邮件送达公司后,该要约失效。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仲裁 撤回要约 书面承诺 诉讼请求 工作岗位 辞职信 赔偿金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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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成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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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倩 《劳动保障世界》 2016年第1X期80-81,共2页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也成为民法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特殊的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会在合同成立阶段引发一些特...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也成为民法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订立的特殊的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同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由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会在合同成立阶段引发一些特殊问题,本文以当下热点B2C商务模式下订立的电子合同为研究对象,分析了B2C模式下要约与承诺问题的特殊性并对法律制度应如何认定与应对进行了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合同 B2C模式 电子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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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零售交易中意思表示的界定——以淘宝网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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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迪迪 《肇庆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6-10,共5页
目前,理论界对于网上交易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区分尚无定论。正确界定网上零售交易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等概念,可以解决网上零售交易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否可以撤回、撤销,消费者单方解除权与承诺撤销权的区分等问题,因此,讨论并解... 目前,理论界对于网上交易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区分尚无定论。正确界定网上零售交易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等概念,可以解决网上零售交易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否可以撤回、撤销,消费者单方解除权与承诺撤销权的区分等问题,因此,讨论并解决相关问题很有必要,可为构建网上交易基础理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 要约邀请 要约撤回 要约的撤销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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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交易和消费者保护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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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闰哲 《经济法论坛》 2005年第1期679-695,共17页
一、序言(一)因特网的出现在现代社会,电脑与通信技术结合而成的因特网的出现,为人类提供了一个新的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几乎没有不可能的事",人们常常喜欢这样形容这一新的虚拟空间。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 电子交易 虚拟空间 电子签名法 要约撤回 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 损害赔偿 通信技术 妨害预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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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务合同成立的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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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敏 《中国经贸画报》 1999年第2期74-75,共2页
运用计算机网络订立网络商务合同,传递迅速,订立过程比函电往来便捷,但与以往传统国际贸易法中的合同订立制度会有不一致之处,如关于要约的撤回、撤销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问题等。
关键词 网络商务 要约撤回 信息系统 数据电文 合同成立 收件人 商务合同 要约 计算机网络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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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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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玉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2期40-44,共5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更准确地说是在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再说得狭窄一点,是在要约的阶段,会出现“对价”这个概念。“对价”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使要约人受其要约约束的办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人对于自...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更准确地说是在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再说得狭窄一点,是在要约的阶段,会出现“对价”这个概念。“对价”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使要约人受其要约约束的办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人对于自己所发出要约,是否受约束?这是要约的拘束力问题。要约的拘束力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另一方而是指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一般来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拘束力的。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对这个要约是否给予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因此承担了必须承诺的义务。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要约 合同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 总承包人 拘束力 英美法系 撤回要约 原合同 雇佣合同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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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EDI合同研究及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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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一超 《中国市场》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8期40-41,共2页
一.EDI合同的概念EDI合同是指通过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和基于增值网(VANS)或国际互联网组成的技术平台的交易系统订立合同。这个交易系统的功能主要集中于在电子单据的传递与处理上。具体到贸易中,EDI是一... 一.EDI合同的概念EDI合同是指通过由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和基于增值网(VANS)或国际互联网组成的技术平台的交易系统订立合同。这个交易系统的功能主要集中于在电子单据的传递与处理上。具体到贸易中,EDI是一种通过计算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DI 要约 增值网 交易系统 系统的功能 法律探析 不可撤销 外贸领域 撤回要约 国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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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评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被引量:7
11
作者 董新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62-76,共15页
韩国于2020年3月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是一部典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许多规定史无前例。该法采取实用主义方法定义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予以分类,坚持功能性规制理念对金融商品进行重新分类,扩大了金融消费者要约撤... 韩国于2020年3月颁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是一部典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强化法案,许多规定史无前例。该法采取实用主义方法定义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予以分类,坚持功能性规制理念对金融商品进行重新分类,扩大了金融消费者要约撤回权的适用范围,新增违法合同撤销权,明确了违反说明义务下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体系性强化了金融商品销售机构应遵循六大销售规则,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权和限制违法交易的命令权等。我国在制定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时,应坚持适度的倾斜性保护理念,借鉴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合理制度,修正其过于激进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金融消费者 功能性规制 要约撤回 违法合同解除权
原文传递
日本法上的保险冷静期制度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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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昊泽 《民商法论丛》 2022年第1期303-326,共24页
保险自由化进程中,日本保险冷静期制度诞生于行业自律规范,逐渐形成了以《日本保险业法》第309条为首的多层次规范体系,具体规定了保险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书面交付义务、期间与起算点及适用效果,要求制度实质性保障... 保险自由化进程中,日本保险冷静期制度诞生于行业自律规范,逐渐形成了以《日本保险业法》第309条为首的多层次规范体系,具体规定了保险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书面交付义务、期间与起算点及适用效果,要求制度实质性保障保险消费者利益,做好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间的利益平衡。在性质上,虽然日本保险冷静期制度被规定在监管法中,能连携适合性原则下的信息提供义务起到销售行为规制效果,但是其主干制度属于私法制度,与《日本民法典》《日本消费者合同法》解除权制度形成体系保护。中国保险冷静期制度正处在由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升至法律的过程中,基于日本立法经验,提出应放弃“犹豫期”转采“冷静期”的命名方式,明示保险冷静期制度的法定性,以公私法双轨建构保险冷静期制度。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应纳入要约撤回权,以实质性为依托设置适用范围、起算点、期间及适用效果等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冷静期 日本保险业法 要约撤回 合同解除权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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