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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专业化与社会化的适度平衡:台湾观审制改革及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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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志伟 《台湾研究集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35-43,共9页
观审制改革是目前台湾讨论最热烈的"司法改革"议题。所谓观审制,是让经由一定程序选出的普通民众担任"观审员",针对一些重罪案件,全程参与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评议时,观审员虽不能参与表决,但可以表示意见,为法... 观审制改革是目前台湾讨论最热烈的"司法改革"议题。所谓观审制,是让经由一定程序选出的普通民众担任"观审员",针对一些重罪案件,全程参与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评议时,观审员虽不能参与表决,但可以表示意见,为法官下判作参考。观审制改革是台湾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日韩的国民参与审判立法共同作用的结果。观审制主要包括观审员及其选任程序、观审法庭组成及适用案件类型、审判程序、评议程序四部分内容。观审制对目前河南省正在进行的人民观审团机制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观审制 信任 人民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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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人民观审制度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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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思莹 刘梦蕾 《三江高教》 2016年第4期53-58,73,共7页
让不具法律专业的一般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趋势,依人民参与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陪审制、参审制等。我国台湾地区在参酌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演进趋势的背景之下,在既有的法制基础上,研议有关民众参与刑事审... 让不具法律专业的一般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趋势,依人民参与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陪审制、参审制等。我国台湾地区在参酌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演进趋势的背景之下,在既有的法制基础上,研议有关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相关法制,提出了'人民观审制度'。人民观审制度可能达到的成效有三:一是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二是审判庭多元的组成,使判决结果能贴近民意;三是发挥法治教育功能,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了解。笔者在介绍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台湾地区的社情,对该制度进行评释。受版面所限,全文分两部分刊出,第一部分就立法构想与立法目的进行释解;第二部分就观审组织、观审员的权利义务、观审的案件及其审判程序等进行评释,并就整体规范加以综合评价,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学界和实务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 观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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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人民观审制度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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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思莹 刘梦蕾 《三江高教》 2016年第3期63-69,76,共8页
让不具法律专业的一般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趋势,依人民参与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陪审制、参审制等。我国台湾地区在参酌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演进趋势的背景之下,在既有的法制基础上,研议有关民众参与刑事审... 让不具法律专业的一般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共同趋势,依人民参与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有陪审制、参审制等。我国台湾地区在参酌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制演进趋势的背景之下,在既有的法制基础上,研议有关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相关法制,提出了'人民观审制度'。人民观审制度可能达到的成效有三:一是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二是审判庭多元的组成,使判决结果能贴近民意。三是发挥法治教育功能,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了解。笔者在介绍这一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台湾地区的社情,对该制度进行评释。受版面所限,全文分两部分刊出,第一部分就立法构想与立法目的进行释解;第二部分就观审组织、观审员的权利义务、观审的案件及其审判程序等进行评释,并就整体规范加以综合评价,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学界和实务界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 观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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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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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丹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59-66,共8页
基于促进司法公正的相同目的,以及共同的文化传统、相似的民众法治思维,比较研究大陆的人民陪审制和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海峡两岸在人民参与审判的具体制度设计和改革措施推行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台湾地区以精细的程... 基于促进司法公正的相同目的,以及共同的文化传统、相似的民众法治思维,比较研究大陆的人民陪审制和台湾地区的人民观审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海峡两岸在人民参与审判的具体制度设计和改革措施推行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台湾地区以精细的程序设计和严谨的评估考核机制见长,大陆则拥有广泛及多样的人民民主参与审判的经验,两岸应互为借鉴,不断完善人民参与审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峡两岸 人民陪 人民观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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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法》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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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冰 张琳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2期79-85,共7页
《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思考《监督法》的完善。一是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作出&qu... 《监督法》的实施使我国监督法治生态发生了积极变化,但并没有完全实现其立法期待。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思考《监督法》的完善。一是增设"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及其责任形式作出"直接且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监督公开的制度设计,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以申请公开为例外、以实时公开为原则以事后公开为例外、以实质公开为原则以形式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三是创设观审制等新的监督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督法 立法完善 法律责任 监督公开 观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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