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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优化进路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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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马姗姗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9-149,共11页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 平台企业为开拓商业疆土,通过数据垄断、流量封锁等方式优待下游市场的自营业务,实现竞争优势乃至垄断地位的跨市场传导。从本质上来看,竞争优势的传导超越一定限度即可能构成滥用,不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平台自我优待由于符合杠杆理论对滥用行为的共同要求,应当被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然而,鉴于我国当前该行为违法性统一认定标准缺失、反竞争效果难以判定、正当性抗辩理由滥用三项因素模糊了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边界,故在重塑分析框架基础上对其有针对性展开优化,明确平台自治的合理限度,以期为规制指明未来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杠杆理论 支配地位滥用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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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2
作者 马一 王嘉仪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94,共17页
当前,以数字信息和算法技术为依托,拥有巨大潜力的生产要素和庞大参与群体的平台经济,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和执法实践产生了猛烈冲击。针对当前平台领域频发的自我优待行为,现行反垄断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制路径。平台经济自身的复杂性... 当前,以数字信息和算法技术为依托,拥有巨大潜力的生产要素和庞大参与群体的平台经济,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基础和执法实践产生了猛烈冲击。针对当前平台领域频发的自我优待行为,现行反垄断规范尚无明确的规制路径。平台经济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也使得反垄断规制难以借助传统反垄断理论的框架解决,因而执法实践中常面临自我优待行为的认定不明、垄断性质无法判断乃至反垄断监管受阻的困境。针对制度规范与执法实践难题,可通过拓展内部制度到外部实践、宏观顶层设计至微观制度补充的双重维度,完善针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反垄断规制架构,形成针对性的反垄断规制体系,助力于有序市场竞争秩序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创新驱动以及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垄断 市场监管 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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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反垄断规制实践及完善
3
作者 陈兵 刘永集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4年第3期112-121,共10页
当前,数据要素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其不仅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系与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已在立法层面针对数据行为制定了相关条款,且在执法层... 当前,数据要素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其不仅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关系到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数字经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系与发展。在实践中,我国已在立法层面针对数据行为制定了相关条款,且在执法层面也针对数据行为,特别是数据垄断进行了有力监管。但是,伴随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商业组织体和生产组织机制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不断发展,以数据为要素形成的垄断行为变得多样且隐蔽,对以数据为核心要素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仍是难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数据相关的基础理论体系尚待健全、数据的法律属性尚未明晰以及相关数据基础设施不完善。面对数字经济发展中“三新”经济的不断涌现,亟需对数据垄断实行有效的常态化敏捷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以及不断完善基础配套措施等,形成监管合力。此外,对数据要素的基础理论、数据流通交易、数据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基础制度建构也应加快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 垄断 数字经济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 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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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数字平台掐尖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4
作者 刘淑敏 《黑龙江金融》 2024年第7期76-82,共7页
数字经济背景下,“掐尖”并购逐渐成为超级平台保护其市场地位的重要商业策略。数字平台间的掐尖式并购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一些弊端,需要加以限制。当前反垄断立法对掐尖式并购的规制在事前申报、事中评估以及事后监管手段... 数字经济背景下,“掐尖”并购逐渐成为超级平台保护其市场地位的重要商业策略。数字平台间的掐尖式并购固然有其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一些弊端,需要加以限制。当前反垄断立法对掐尖式并购的规制在事前申报、事中评估以及事后监管手段上都不足。为此,依据数字经济和掐尖式并购的特殊性,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通过调整并购审查标准、优化竞争损害评估框架以及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当前发展阶段的规制路径,从而确保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掐尖式并购 初创企业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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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流通限制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5
作者 姚舜宇 彭莉 《财经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2-160,共9页
巨型平台经营者通过构建平台聚合生态系统,利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数据获取壁垒等方式加大对数据流通渠道的控制力度,挤压竞争者的发展空间,最终在多个关联市场中获得市场力量和垄断地位。基于对已有规范实践的考察以及数据流通限... 巨型平台经营者通过构建平台聚合生态系统,利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数据获取壁垒等方式加大对数据流通渠道的控制力度,挤压竞争者的发展空间,最终在多个关联市场中获得市场力量和垄断地位。基于对已有规范实践的考察以及数据流通限制的经济效果分析可以发现,数据流通限制不仅增加了中小平台经营者的数据收集、分析以及利用成本,还有可能产生阻却中小平台经营者突破数字市场壁垒、损害消费者价格与选择权益以及抑制创新动能等竞争限制效果。因此,数据流通限制状态应受到反垄断规制的高度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驱动 数据流通 垄断 市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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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探索 被引量:4
6
作者 王亚萍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19-127,共9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重塑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的新型基础设施,在带来大量技术红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伦理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算法治理风险,尤其是由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两类所构成的默示算法共谋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逐渐成为重塑社会结构和治理形态的新型基础设施,在带来大量技术红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一系列法律伦理风险,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算法治理风险,尤其是由预测类算法共谋和自主学习类算法共谋两类所构成的默示算法共谋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独特运作机理导致传统反垄断规制路径僵化无力,主要表现为行为认定困难和行政规制受阻两种法律困境,这无疑严重破坏了安定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不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革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利用算法优势实施反竞争行为的法律禁止性,若要真正发挥法律禁止效能,就须对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予以重塑。以价值理念重塑为前提,探索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默示算法共谋的温和性反垄断规制路径,进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进步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默示算法共谋 温和性反垄断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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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
7
作者 贺丹丹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期41-43,共3页
对算法共谋的研究应当借鉴传统构成要件体系,厘清算法共谋对《反垄断法》的冲击。算法共谋的构成要件中,算法主体要件仍为使用者与算法生产商。算法共谋侵犯的客体要件,应当以消费者福利为判断标准。客观要件中的共谋合意是证明难点,应... 对算法共谋的研究应当借鉴传统构成要件体系,厘清算法共谋对《反垄断法》的冲击。算法共谋的构成要件中,算法主体要件仍为使用者与算法生产商。算法共谋侵犯的客体要件,应当以消费者福利为判断标准。客观要件中的共谋合意是证明难点,应当放宽对证明合意的要求。从算法共谋预防、认定、救济三个方面建立有效的算法共谋的规制体系,明确算法共谋的责任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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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平台预防性反垄断规制研究
8
作者 国瀚文 《经济责任审计》 2024年第2期86-92,共7页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旨在明确大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事前认定“守门人”规则,迫使大型平台企业遵守规范指引,否则监管者可直接对其行使反垄断执法措施。此种预防性规制提高了反垄断监管执行速度,保障了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安全,但... 欧盟《数字市场法案》旨在明确大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事前认定“守门人”规则,迫使大型平台企业遵守规范指引,否则监管者可直接对其行使反垄断执法措施。此种预防性规制提高了反垄断监管执行速度,保障了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安全,但也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降低了平台企业的创新性与活跃度,甚至有可能影响数字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公平竞争。本文从欧盟《数字市场法案》思考大型平台预防性反垄断规制的合理适用,以及数字经济下如何厘清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下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常态化监管与惩处效果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市场法 预防性反垄断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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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平台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兼评腾讯音乐反垄断案
9
作者 潘明倩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08-112,共5页
在版权集中效应的加持下,数字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垄断风险,拥有大量音乐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市场力量日益壮大。通过分析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理结果,对数字音乐市场垄断... 在版权集中效应的加持下,数字音乐市场普遍采用的独家版权许可模式引发垄断风险,拥有大量音乐版权的数字音乐平台市场力量日益壮大。通过分析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理结果,对数字音乐市场垄断格局的成因和规制方法进行研究,提出数字音乐市场反垄断规制要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并行,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共同发力等建议,促进数字音乐竞争市场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音乐市场 独家版权许可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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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价格扭曲与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
10
作者 张公嵬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1-50,共10页
数据要素价格扭曲造成数据生产要素本身的垄断,是数字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根源。从数据生产要素和数字平台本质属性角度分析,数据作为数字平台劳动资料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取,借助数字平台的网络外部效应和规模效应,形成基于数据掌控优... 数据要素价格扭曲造成数据生产要素本身的垄断,是数字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根源。从数据生产要素和数字平台本质属性角度分析,数据作为数字平台劳动资料的低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取,借助数字平台的网络外部效应和规模效应,形成基于数据掌控优势的市场势力,表现出各种垄断行为,造成社会福利损失。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和加快数据资产立法,促进数据要素资源自由安全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属于数字平台反垄断的事前控制,是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要素价格扭曲 数字平台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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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数字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以欧盟“守门人”制度为镜鉴
11
作者 王铭萱 《金融会计》 2024年第6期33-40,共8页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面临超级数字平台垄断行为复杂多样、超级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以及事后监管乏力甚至失效的风险。比较法上,欧盟《数字市场法》中“守门人”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我国《反垄断法》存在一致性,对于完...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面临超级数字平台垄断行为复杂多样、超级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以及事后监管乏力甚至失效的风险。比较法上,欧盟《数字市场法》中“守门人”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我国《反垄断法》存在一致性,对于完善我国超级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借鉴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数字平台 立法理念 守门人 事后监管 垄断 垄断行为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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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12
作者 刘雨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7,114,共9页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明确、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在反垄断监管层面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规制算法共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综合评估损害后果,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分配原则,合理定位算法透明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垄断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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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与建议
13
作者 徐淑娴 沐玲 《河南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2期62-66,共5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实现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以传统反垄断监管模式认定当前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面临被搭售产品的独立性难判断、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认定、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竞争效果难评估、反垄断法责任机制难落实等困境。因此,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明确搭售产品独立性判断标准、优化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及评估搭售行为竞争效果,而且要持续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搭售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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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的垄断形成与规制
14
作者 钟海燕 李晴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49-51,共3页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市场界定 垄断行为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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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研究
15
作者 郭辰辰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2期3182-3187,共6页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电商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对象。我国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认定规则不完善、执法标准不明确、监管模式单一化。本文为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电商平台的掠夺性定价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对象。我国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认定规则不完善、执法标准不明确、监管模式单一化。本文为解决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行为认定标准、健全行政执法机制、构建多元监管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掠夺性定价行为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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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16
作者 丁庆松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5期40-43,共4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演进,平台经济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因数字平台具有虚拟性、跨界性、动态竞争、网络效应等诸多特征,使得平台视域内的垄断问题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下更加复杂和多变,衍生出如数据滥用、自我优待、扼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演进,平台经济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因数字平台具有虚拟性、跨界性、动态竞争、网络效应等诸多特征,使得平台视域内的垄断问题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下更加复杂和多变,衍生出如数据滥用、自我优待、扼杀式并购、算法合谋等新型垄断行为。同时,我国反垄断规制还面临着法规体系不完善、执法水平与资源不足、监管模式与理念落伍等诸多问题,使得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规制陷入复杂处境。本文立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日趋活跃的大背景下,主张政府的有限干预与平台企业内部自治相结合,实现政企协作,借鉴吸收域外平台监管经验,完善平台监管规则与理念,为平台经济的更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新型垄断行为 垄断 监管则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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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垄断力滥用行为之解读与规制——以杠杆效应理论为视角
17
作者 俞涵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10期9-11,共3页
平台经营者垄断力滥用行为规制的困境在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认定困难、算法共谋规制少、部门法规规定不足以及监管缺失。引入杠杆效应理论规制平台经营者垄断力滥用行为势在必行。首先,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应从需求替代性分析方法的本... 平台经营者垄断力滥用行为规制的困境在于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认定困难、算法共谋规制少、部门法规规定不足以及监管缺失。引入杠杆效应理论规制平台经营者垄断力滥用行为势在必行。首先,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应从需求替代性分析方法的本质对现有方法进行革新。其次,在市场力量与市场控制力界定方面,应关注市场份额。再次,在部门法规完善方面,应注重数据应用问题,并创新性引入救济制度。最后,在监管方面,应构建新型多元反垄断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营者 垄断力滥用 行为杠杆效应理论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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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如何提高企业创新质量? 被引量:3
18
作者 冯曦明 张仁杰 祝贵仪 《宏观质量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24-37,共14页
高水平创新需要高活力市场,高活力市场离不开公平竞争。研究基于2012-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颁布为契机,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考察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竞争政策如何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研究表明:公平竞争审查... 高水平创新需要高活力市场,高活力市场离不开公平竞争。研究基于2012-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颁布为契机,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考察规制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竞争政策如何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研究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显著提高了企业技术创新质量,结论在经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其影响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创新目标导向高地区更为显著。机制检验表明,公平竞争审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质量提高。进一步研究发现,高质量技术创新具有同群效应,且这一效应在企业层面放大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的创新质量提升效果。研究对科技强国建设背景下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干预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提质增量”具有重要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创新质量 专利质量 公平竞争 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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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算法合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优化 被引量:3
19
作者 何培育 周煜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3期68-75,共8页
大数据时代诞生了庞大的数据市场,为计算系统的分析决策提供了条件,也间接催生了算法合谋等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合谋是算法技术参与的合谋行为,具有形式多样化、过程隐蔽化的特征,有构成垄断协议的风险。当前算法合谋的规制仍面临着价值... 大数据时代诞生了庞大的数据市场,为计算系统的分析决策提供了条件,也间接催生了算法合谋等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合谋是算法技术参与的合谋行为,具有形式多样化、过程隐蔽化的特征,有构成垄断协议的风险。当前算法合谋的规制仍面临着价值目标的选择、算法合谋垄断协议的认定、反垄断执法的适用、算法默示合谋的主体归责等困境。为有效对算法合谋进行规制,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适用、扩大垄断协议的认定范围、完善多元算法合谋规制配套体系、明确算法默示合谋主体责任等方面优化反垄断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合谋 垄断协议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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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甄别及其规制 被引量:6
20
作者 孙晋 蓝澜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1期1-10,共10页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角色时,仍然能被认定为我国《反垄断法》既有框架中的横向垄断协议,仅在“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的证明上面临技术障碍,需要引入技术专家及信息技术进行监测。算法在起到“中心”作用时,应当结合《反垄断法》对数字时代的回应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套修订的契机,细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者的规制规则,并弱化“意思联络”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对于“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则需要通过对相关规定进行再造以拓宽反垄断法默示共谋理论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辅助型垄断协议 深度学习型垄断协议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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